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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教师工作制度,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帮助新入职教师树立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与技能,提高新入职教师教书育人水平,形成良好的教学梯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入职教师,是指学校新聘用专职教师。
第三条 教学培训分为教学理论培训和教学实践技能培训两个部分:
(一)教学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校情校史教育、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解读、教师礼仪等。
(二)教学实践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听课、备课(撰写教案和讲稿)、讲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出卷命题等各环节的规范要求和技能技巧;组织和驾驭课堂教学的基本能力;开展课堂教学讨论的技能技巧;课堂教学语言、姿势和行为美的训练;合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方法与技能。
第四条 教学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培训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采用集中上课、讲座和现场参观相结合的方式。
(二)分散培训由新入职教师所在系、部(院)负责。各系、部(院)为新入职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和学术水平兼备的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导师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安排新入职教师跟班听课、答疑辅导、批改作业、出卷命题等环节的工作,对新入职教师的教学技能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指导。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新入职教师第一学期的工作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高校教学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新入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其工作量按《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入职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包括高校教学工作)满5年,不实行坐班制,其工作量按以下要求执行:
1.完成128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即在导师指导下,承担部分课程的教学及辅助环节的工作,全面接受教学基本功、基本技能训练;
2.完成不少于64学时的听课工作量,即观摩导师授课,系统学习教学目标制定、重难点把握、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语言表达、课堂组织管理、教学环节衔接、作业与批改、成果评价、师生沟通互动等技能,做好听课笔记,填写《新入职教师工作记录本》。
3.第一学期结束时,应开设一堂公开课,同时做好个人工作小结并上交《新入职教师工作记录本》,由学校组织考核。
(三)入职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包括高校教学工作)不满5年,实行坐班制,其工作量按以下要求执行:
1.协助完成系、部(院)交办的行政或教学管理工作任务,参加系、部(院)和教研室的活动;
2.完成96学时教学工作量。即在导师指导下,承担部分课程的教学及辅助环节的工作(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出卷命题等),全面接受教学基本功、基本技能训练;
3.完成不少于96学时的工作量,即观摩导师授课,系统学习教学目标制定、重难点把握、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语言表达、课堂组织管理、教学环节衔接、作业与批改、成果评价、师生沟通互动等技能,做好听课笔记,填写《新入职教师工作记录本》。
4.第一学期结束时,应开设一堂公开课,同时做好个人工作小结并上交《新入职教师工作记录本》,由学校组织考核。
第六条 新入职教师教学考核标准: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
(二)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具备较高的教师职业素养;严谨治学、依法执教、言行雅正,将教书育人与自我修养相结合,做到为人师表,潜心教学,关爱学生,践行“爱教育如生命、爱学校如家庭、爱同事如手足、爱学生如子女”的“四爱”精神。
(三)熟悉所授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具备驾驭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和较为扎实的教学方法技能,能够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课程教学文件,写出符合教学规范的授课计划、教案、讲稿或实习、课程设计指导书。
(四)勤于钻研,勇于创新,能够较为深入地研究本学科专业知识体系、思想和方法,整合形成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策略;能够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改革能力。
(五)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系、部(院)组织的教学培训、教学研讨和教学观摩活动,勤奋努力,虚心求教,认真完成本办法第三章要求的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自身教学水平。
第七条 新入职教师考核程序:
(一)导师考核新入职教师在各类教学活动(含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解习题课、指导实验及课堂讨论、教学研讨、教学竞赛、科研学术活动等)的完成情况并对其作出鉴定,鉴定结论写入《新入职教师工作记录本》。
(二)系、部(院)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六条的教学考核标准对新入职教师的教学达标情况进行考核。系、部(院)负责人做为新入职教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在考核结束后签署系、部(院)考核意见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
(三)人事处审核完成后报院务会审批。
第八条 新入职教师考核合格的,从第二学期起独立开展教学工作,其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等均与学校教师相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延长一学期考核期,所有工作内容均按新入职标准进行。对延长一学期进行考核仍不合格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第九条 新入职教师在第一学期工作期间,凡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师风有关规定、言行不当、学习态度不端正的,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学校有关文件,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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