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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科研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5-10-31 14:44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经鉴定或评审(价)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书刊版权、设计图纸、科技报告、规划设计等)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技术秘密、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负责代表学院审核和管理对外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其中以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均视为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应协助督促实施、支持和配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开展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院鼓励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采取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第八条 学院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下,坚持市场机制,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权利与意愿。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

第十条 在成果转化前,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形成评估意见,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通过协议定价的,学院就科技成果名称、受让部门、转让形式、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部门等,按学院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学院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通过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定价的,按《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成果转让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填写学院合同样本。

(二)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文本初稿。在商定技术转让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成果价值评估费用、中介代理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40%;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项目可根据合同及项目情况另行商定。

(三)合同文本经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提交院务会审议。成果完成人代表学院签订合同,盖“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公章。合同一式4份,即:受让单位1份,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及所在部门各l份,教务处1份。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院信誉和维护学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益。净收益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

第十三条 “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风险金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第十四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院兼顾成果完成人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用于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第十五条 学院统一设立风险基金,从每一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首先提取3%为风险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由学院承担的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直接成本),根据学院和所在部门利益及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实际贡献,内部协商决定利益分配。成果完成人填写《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及分配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属部门审核,报学院院务会审议认定后进行发放。本条款所称的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包括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成果完成人收益分配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章技术权益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分配。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五)收益分配方案(协议)需经所有收益人员签字确认。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领取。

(六)成果转化受益人应该是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式合同、计划任务书或论文、专利及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机构和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

(七)成果转化受益人按规定或约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初次分配。

第十七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相关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执行,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成果第一完成人离校、离职、离世,则优先由排名第二的成果完成人代为办理评估、转让、公示、收益分配等成果转化相关手续;如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则由其指导教师代其办理以上手续;如成果完成人仅一人且离校、离职,则由成果完成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学院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指派人员代其办理以上手续;如成果完成人仅一人且已离世,则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学院相关人员代其办理手续。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部门和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部门和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优评先、选拔培训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横向项目经费,与科研工作量核定挂钩。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科研业绩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认定,由教务处根据成果转化程度和到账经费(由财务处审定)给予认定。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院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院知识产权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教务处。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合作方式及转化价格等。

第二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相关性负全部责任,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院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院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院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在校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果完成人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成果完成人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应追究成果完成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院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按协议规定条款执行,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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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科研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10-31 14: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经鉴定或评审(价)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书刊版权、设计图纸、科技报告、规划设计等)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技术秘密、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负责代表学院审核和管理对外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其中以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均视为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应协助督促实施、支持和配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开展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院鼓励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采取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第八条 学院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下,坚持市场机制,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权利与意愿。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

第十条 在成果转化前,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形成评估意见,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通过协议定价的,学院就科技成果名称、受让部门、转让形式、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部门等,按学院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学院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通过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定价的,按《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成果转让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填写学院合同样本。

(二)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文本初稿。在商定技术转让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成果价值评估费用、中介代理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40%;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项目可根据合同及项目情况另行商定。

(三)合同文本经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提交院务会审议。成果完成人代表学院签订合同,盖“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公章。合同一式4份,即:受让单位1份,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及所在部门各l份,教务处1份。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院信誉和维护学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益。净收益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

第十三条 “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风险金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第十四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院兼顾成果完成人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用于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第十五条 学院统一设立风险基金,从每一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首先提取3%为风险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由学院承担的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直接成本),根据学院和所在部门利益及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实际贡献,内部协商决定利益分配。成果完成人填写《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及分配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属部门审核,报学院院务会审议认定后进行发放。本条款所称的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包括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成果完成人收益分配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章技术权益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分配。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五)收益分配方案(协议)需经所有收益人员签字确认。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领取。

(六)成果转化受益人应该是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式合同、计划任务书或论文、专利及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机构和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

(七)成果转化受益人按规定或约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初次分配。

第十七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相关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执行,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成果第一完成人离校、离职、离世,则优先由排名第二的成果完成人代为办理评估、转让、公示、收益分配等成果转化相关手续;如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则由其指导教师代其办理以上手续;如成果完成人仅一人且离校、离职,则由成果完成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学院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指派人员代其办理以上手续;如成果完成人仅一人且已离世,则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学院相关人员代其办理手续。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部门和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部门和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优评先、选拔培训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横向项目经费,与科研工作量核定挂钩。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科研业绩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认定,由教务处根据成果转化程度和到账经费(由财务处审定)给予认定。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院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院知识产权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教务处。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合作方式及转化价格等。

第二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相关性负全部责任,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院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院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院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在校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果完成人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成果完成人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应追究成果完成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院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按协议规定条款执行,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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