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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学院交通安全和缓堵保畅需要,保障学院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学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内容包括: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驶管理、停放管理、违规处理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安全工作处是学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登记管理、行驶管理、停放管理、违规处理;维护院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驶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和案件,对学院内交通违法、违规车辆和人员进行取证。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因通勤需要,需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校的,应按学院非机动车申请流程进行车辆审批登记,审批通过后,尽快完成学院车辆通行证领取,并按要求粘贴至指定位置以便入校查验。
第七条 学院内各部门(单位)在办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审核时,安全工作处应严格把握审核条件,对确有工作通勤需求的教职员工车辆进行申请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所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均需在交管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挂牌或未按规定悬挂符合交管通部门认定标准牌照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包括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对于未进行登记及未领取、粘贴通行证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入校学院内行驶。
第九条 学院公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由车辆使用部门统一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工作处审批,由安全工作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发放通行证。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各类临时限行或禁行规定,服从学院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
第十一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学院内道路行驶应依车流流向靠道路右侧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逆向行驶,禁止在人行道行驶,禁止违规载人,骑行时严禁使用手机、超速行驶、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类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禁止在学院道路上行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入学校后应在学院专门划定的区域(专门)停放。
第十四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按位、顺向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随意占道、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入楼入户,不得从学生宿舍、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自习室、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安全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对入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行车辆通行证查验,不合规规定车辆将被劝阻入院。对不听从劝导、不服从管理、妨碍学院大门口通行秩序的,可取消车辆通行证授权、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学院内出现以下违规情形,累计3次以上取消车辆通行证授权:(一)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或超速行驶;(二)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棚(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挤占车位。
第十八条 若发现在学生宿舍、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自习室、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源充电或将车辆蓄电池带回宿舍(包括公共区域)充电等违规情形,对车主下发违规充电通知单,对车辆进行锁车或拖车处理,取消车辆通行证授权,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若发现在办理车辆通行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变更通行证、将车辆通行证借与他人使用、买卖通行证等违规情形,取消车辆通行证授权,取消当事人学院车辆通行证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工作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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