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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学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处室、系(院、部)、馆(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从事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含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树立和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改革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精简、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院办、党工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院效能督查、效能问责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效能办,主要职责是对效能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催办、协调、指导,汇总传达有关信息,编发通知通报等事务,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效能建设负全面落实领导责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
1.建立健全“部门—科室—岗位”三级工作职能和管理规范,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使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2.根据合法、合理、完整、高效以及简化易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办事规程。需由若干部门共同办理的事务,由主办部门牵头制定。
3.组织开展对有关管理制度和办事规程的学习宣传,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
1.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电话或来访的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
2.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告知其相关经办人员,并耐心做好帮助服务工作。
3.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并告知其办理部门。
4. 接到电话咨询、电话投诉或举报,首问责任人应认真耐心倾听,热心解答;一时不能解答的,要记录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并及时请示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尽可能及时给予满意答复。
第九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
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应当依规及时向师生公开,接受师生监督;对外服务岗位应备有办事流程图。
第十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负责经办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
要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本部门所承办事项的办结时限。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要马上处理和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马上办结的事项,要说明原因,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快办结。对需要会商和协调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协调,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而需要给予否定的事项,要将否定的情况及理由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做好政策宣讲、说服解释和化解矛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同岗替代制
1.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由本部门负责人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工作人员应与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2.部门负责人因开会、出差等原因不能在岗时,应指定专人临时负责。
第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
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师生、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效能督查
第十四条 效能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效能督查,重点对学院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五条 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由效能办予以立项,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效能投诉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对学院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可以向效能办投诉(电话: 邮箱: )。
第十七条 对来电来访反映问题或投诉的,效能办要由专人负责承办,认真做好记录,对被反映问题涉及的人、时、地、事以及来访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具体诉求等要素应尽可能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效能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投诉事项进行自办、转办、督办。
第十九条 效能办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有关部门对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整改;达到效能问责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有关部门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收到的效能投诉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第六章 效能问责
第二十二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擅自离岗,贻误工作的。
2.未履行首问责任,或对来访者、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及使用禁忌语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的。
3.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影响工作推进的。
4.对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宜,因工作人员未尽职责不能一次性办理的。
5.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事宜,因工作人员未解释清楚,而造成办事人员再次往返的。
6.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或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事项的。
7.忽视办事程序,工作草率马虎,造成一般性工作失误的。
8.不遵守会议、学习纪律的。
9.在工作时间炒股、网购、上网聊天、看影视剧、玩电脑游戏及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10.其他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负责人予以效能问责:
1.不按规定要求落实学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学院重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完成阶段性或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违反议事规则或规定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集体决定的。
3.不认真开展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
4.对部门之间需要相互协调或配合的工作,主办部门不主动作为或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的。
5.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6.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7.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8.应当给予本部门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9.本部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
10.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1.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2.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事实清楚明了的情况,效能办可直接提出问责建议。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效能办成立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3.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1.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条 在学院效能检查中发现的或对效能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的问题,需要给予效能问责的,分别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 诫勉教育:由效能办讨论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后予以实施。
2. 通报批评:由效能办讨论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后予以实施。
3. 效能告诫:由效能办讨论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效能告诫决定作出后,由效能办下达《效能问责决定书》,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申诉途径等。
第三十二条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并送院办、党工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问责处罚
1.部门负责人当年内被效能告诫的,取消所在部门当年度各类专项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取消个人当年度各类专项评先评优资格,个人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及以上的,个人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五次及以上的,个人年度考核原则上确定为不合格。
2.被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将参照学院年度考核办法,相应扣减考核奖金。
3. 效能问责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称晋升和所在部门评先评优的考察内容。
第三十四条 被问责人不服问责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诉。效能办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先进行初核、然后及时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复核、院务会进行终核,确保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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