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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2021〕2号)、《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福建省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闽教职成〔2019〕22号)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精神,主动适应国家及福建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产业升级与技术变革需求,持续优化专业结构,增强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推动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与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层次专业的设置、动态调整(包括预警、停招与撤销)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专业设置及动态调整要根据福建省及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以满足地区、行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从学院师资、校内外实验实训条件等办学条件出发,遵循社会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联合行业企业共同调整和设置专业,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适配性和有效性。同时,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持专业建设的相对稳定性与延续性。
第四条 学院鼓励各专业(群)积极对接行业龙头企业与市域产教联合体,紧密围绕福建省及福州市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等重点产业,推进专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同时,聚焦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质生产力相关专业方向,着力打造适配区域发展、竞争力强的品牌专业。学院将在资源配置、招生计划和团队建设上对相关专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教务处是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系为具体执行部门。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六条 专业设置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坚持以服务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结合自身办学优势,遵循教育部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置新专业。
(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紧贴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主动适应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交叉,新兴职业与技术进步,设置满足福建省及福州市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三)符合就业市场人才需求。准确定位产业服务领域,加强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将就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规格、规模作为是否新增专业的重要依据。
(四)符合学院办学实际。专业设置要符合学院办学定位、专业建设规划和办学特色,避免同质化设置,优先考虑以已设置的相关专业为依托,校企(行业)合作举办的具有特色和优势的专业(群)。
第七条 增设专业须符合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方向,以学院自身的办学条件为基础,加强原有相关专业的建设和改造,不断完善和优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福建省和福州市产业调整升级、产业布局相吻合,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稳定的人才需求,有行业和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的论证意见;
(二)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配套教学文件,如专业调研论证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等;
(三)能与现有专业形成集群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分散,能配备举办该专业所必需的稳定的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具备该专业必需的教学实训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专业设置以教育部颁布的最新版《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福建省教育厅当年下发申报文件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 对于出现重大发展机遇,面临战略调整需要设置的专业,不受本文第七条制约。
第十条 增设专业程序如下:
(一)专业调研与论证。各系于每年7—8月进行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调研、高校相关专业招生情况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对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调研报告和论证意见。
(二)各系申报。各系提交增设专业调研报告(含行业发展概况、市场人才需求分析、专业设置可行性分析、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学资源共享与拓展、专业(群)建设发展思路)、论证意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至教务处;
(三)学院论证审议。教务处组织初审,提交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评审后,提交学院院务会审议;
(四)履行报备程序。经院务会审议通过的增设专业,由教务处根据教育部与福建省教育厅的部署,统一向福州市教育局和福建省教育厅履行申报与备案程序,并根据最终批复结果完成设置。
第十一条 增设目录外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2021〕2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根据各专业招生、就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对专业进行综合评价与动态调整,建立专业预警、停招和撤销机制。
第十三条 专业预警原则
(一)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联度低。专业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关联度低,不符合福建省、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能适应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
(二)缺乏招生、就业的支撑。招生完成率较低,达不到开班标准,就业率不高,就业质量低。
(三)教学资源严重缺乏。开发新专业前,必须对师资力量、教学设备、实习实训基地等教学资源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充分支撑教学质量,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从源头规避因资源缺乏导致的人才培养质量问题。
(四)专业过于分散,缺乏集中度。本系内各专业关联度低,不能形成专业群;专业定位不准,不利于形成特色、打造品牌。
(五)人才培养质量不达标。人才培养诸多环节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教学条件不达标,师资缺乏,管理不善,学生就业专业对口率低,职业竞争力较差。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专业预警:
1.连续三年招生完成率低于80%;
2.当年实际报到学生人数不足30人(转专业后);
3.毕业生就业率低于80%,就业对口率未达到60%,或就业率连续三年排名居全校后10%;
4.当年申请转专业学生比例超过本专业报到人数的30%。
第十四条 由教务处牵头,会同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职业教育改革实施要求和学院专业发展实际情况,对学院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预警,发现存在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及时督促专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撰写书面整改报告,报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给予该专业解除预警、调减招生、暂停招生或撤销该专业等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专业停招原则
预警专业所属系应组织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专业教师,系统剖析该专业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经评估认定,若该专业办学状况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将对其作出拟暂停招生处理决定。
(一)连续三年被预警的专业;
(二)被国家、福建省明确列入“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对应的负面清单专业,与福建省、福州市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适配度低,或行业资格认证取消、职业岗位需求大幅缩减的专业;
(三)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或就业对口率连续2年低于50%的专业;
(四)连续3年招生完成率位列全院后三名。
第十六条 专业撤销原则
停招专业所属系应组织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专业教师,在专业停招期内需要根据福建省及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情况,论证专业继续开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完成后,需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教务处汇报结果;论证工作完成后,须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论证报告。若结论为专业确需保留,应同步制定科学、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改。
停招专业在经评估认定后,若该专业办学状况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将对其作出拟撤销决定。
(一)经论证,确定无需继续建设的专业,无需继续建设的原因包含但不仅限于与区域发展需求及学院定位严重不符,长期面临招生困难与就业质量低下,教学资源分散薄弱,在师资、课程、条件等关键环节存在突出问题等。
(二)连续3年停止招生,且整改不到位的专业。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负责,每年10月将拟停招或撤销专业相关材料提交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提请学院院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福州市教育局和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更新。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做出战略调整的专业,可不受以上制约,相应调整经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后,提请学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最新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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