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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构建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完善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服务地方原则。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应符合国家、省教育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规定,符合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对接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
(二)合作共赢原则。创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服务学院和企业创新发展。
(三)统一管理原则。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双向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学院与企业双方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以诚取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部门与政府、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传承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机构设置
(一)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人事、学生、后勤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系(院、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产教融合工作办公室及工作小组
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产教融合中心履行办公室职责。各系(院、部)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产教融合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产教融合中心主要职责
1.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创新完善与规模企业、高新企业、集团企业、境外企业的长效合作机制,组建产业学院或开展类似校企深度合作。
2.加强学院与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的联系,拓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加强与企业及行业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各系(院、部)与企业及行业间的合作,并对各系(院、部)校企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4.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创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做好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协助专业群选择实践教学场所。
5.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做好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牵头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与退出工作。
6.推荐企业兼职教师,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双师互聘。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7.建立并管理校企合作网络平台,整合各方面资源,建成校企合作资源库,实现校企合作信息与资源共享。扩大校企合作的影响力,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8.完成校企合作中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协同职责
1.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层面重大合作事项的对外联络与协调,负责协调跨部门合作事宜,审核以学院名义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监督学院层面合作政策的落实。
2.教务处:负责组织各系(院、部)将产教融合成果融入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负责审核涉及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学分认定的合作内容,认定企业人员授课、学生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学分与质量,推动教学模式改革。
3.学生工作部:负责合作项目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协同企业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4.人事处:负责制定与产教融合相适应的“双师型”教师认定、评聘与激励政策,制定企业兼职教师的课酬标准、管理与考核办法,管理企业兼职教师库,办理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的相关事宜。
5.财务处:负责合作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指导、审核、拨付与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明确各类经费的报销流程与标准,并根据协议落实相关收支。
6.后勤管理处:负责合作项目所需场地、设施设备的保障与建设维护,为共建基地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并做好校企合作项目的资产管理。
(三)系(院、部)产教融合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系(院、部)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及时向产教融合中心反馈项目进展与问题。统筹协调本单位各专业校企合作工作,负责与政府、院校、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协调,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
2.组织做好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适合专业特色的校企合作方案,积极探索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3.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校企合作,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组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4.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审核与更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按时报送校企合作相关信息及项目履行情况材料。
第三章 运行管理及审批
第六条 流程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由系(院、部)提出立项申请,产教融合中心组织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开展合作项目的调研工作,与相关企业洽谈合作事宜并达成初步意向后,系(院、部)填写《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书》报产教融合中心,由产教融合中心履行审核程序后,签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由各系(院、部)领导代表学院签署,并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生效后的协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产教融合中心登记备案。
申报过程中,涉及同一企业两个以上部门申报的,由产教融合中心牵头组织统一协调。占用学院资源(含场地、设备及人力资源等)较多或学院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由产教融合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学院投入经费按相关规定审批。相关协议签订需经学院法务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同时应按程序进行报批,系(院、部)在提交《协议》前提下,应附详细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和实施方案细则等,并由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对于合作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产教融合中心在项目实施满 一年时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重点评估合作成效、资源使用效率、校企匹配度等;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实施、调整方案或终止合作的依据,调整后的方案需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
第七条 运行管理
合作协议签订后,由系(院、部)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成立项目组,确定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项目组应制订项目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组成员及工作职责;教师选拔、培训与管理;学生选拔标准、班级组建及管理;课程教学管理、学生企业实习管理;项目考核及学生学业评价:项目教学中心(培训室)管理;合作企业捐赠或物质保障及培训资料管理等。
全校教师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原则上每位专业课教师3年内应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参与完成一项校企合作项目,在进行双师认定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确认教师的双师资格。
第八条 日常管理
(一)系(院、部)每学年初应向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产教融合工作计划,及时反映产教融合的进展,学年末上报产教融合工作总结,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二)校企合作协议由产教融合中心负责备案登记,并按照协议严格管理。
(三)每学年召开校企合作交流会,各项目单位应提交材料包括:合作协议,校企合作记录及图片或视频资料及成效总结,所取得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社会效益等佐证材料。
第九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院、部)应明确各自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赠手续入账。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合作企业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清单清点后,出具证明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系(院、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经费管理
学院设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合作项目的启动与运行,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维护与升级,合作课程开发、教材编写与教学资源库建设, “双师型”教师培养与企业实践,合作成果奖励与绩效激励,评估、论证及交流活动。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的管理,按学院相关文件及协议规定执行。鼓励各系(院、部)积极开拓渠道,争取企业投入、政府项目资金和社会支持,形成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格局。
第四章 合作单位、合作领域及要求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开展合作的企业,必须有工商注册、独立的法人资格,实力较强、规模较大,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在行业及当地处于前列地位;应当参与校企合作的全过程管理,深度融入学院教学和学生管理,共同培养人才及安排就业。
(二)合作企业所在行业应与我校特定专业相关,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业居于前列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其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中高水平。
第十二条 合作领域
甲乙双方合作项目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人才共育
甲乙双方优势互补,成立产业学院、实行“现代学徒制”(甲乙双方通过联合招工招生、教师与师傅联合传授知识技能、工学交替、实岗用人的全新职业教育制度培养人才)、“订单培养”(甲方根据乙方对人才规格的要求,从乙方企业中获取人才需求订单,为乙方“量身订制”培养专业型人才)、“岗位实习”(乙方接受甲方学生到企业实际工作岗位实习)等培养方式,通过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展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构建、合作开发课程和建设教学资源、合作开展课程教学,合作开展员工培训,培养具有较强专业意识、专业素质、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从事各专业方面工作的人才,培养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二)基地共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如“校中厂”(乙方将生产车间或工作室建在学校,接受学生实习、实训)、“厂中校”(甲方将课堂设在企业,学生实行工学交替的学习方式,企业员工可在厂中校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技能大师在学校建立工作室,指导学生)、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通过创意激发、项目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为企业提供创意服务)等。
(三)人员互聘
甲乙双方结合实际,互相选派人员,学校聘请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为兼职教师,承担实践教学和部分专业课教学,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设计;企业接受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实行“访问工程师”制度。联合引进高端人才,双向兼职、双重身份,实现师资队伍整体结构优化,构建“校企互动、身份融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
(四)研发合作
甲乙双方优势互补,开展课题、专利、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决策咨询等研发项目的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生产力,同时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在实践中培养高科技人才,促进学校、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五)文化共融
甲乙双方采取丰富多样的方式,推动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并积极参与区域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相关活动,不断丰富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的内涵,为师生和企业员工的文化生活增添丰富多彩的内容与形式,不断增强学校和企业的文化软实力。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不宜作为校企合作项目引进:
(一)含有国家或行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考核每学年开展一次,由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教务处产教融合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各系(院、部)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评;产教融合中心对系(院、部)材料进行审核;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议,确定考核分数;院务会审议后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考核依据。以《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考核指标体系(系)》、《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考核指标体系(公共基础部)》、《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考核指标体系(马克思主义学院)》为依据开展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等级为“优秀”(考核分数达85分及以上)、“合格”(考核分数达60分-85分)、“不合格”(考核分数低于60分以下)三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单位,授予“产教融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各系优秀奖金按考核分数排名前三名从高到低排序发放: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三名5000元;公共基础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优秀奖金分别给予6000元奖励;在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评选中享有优先推荐权。同时,依据“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学系(部、院)学年目标绩效考核自评表”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实效”观测点占比,将本考核结果的最终分值各系按10%,公共基础部、马克思主义学院按5%的权重折合计入,作为该观测点的分值。各教学单位应结合教师在产教融合工作中实际贡献度,统筹开展奖金分配工作,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结果与考核成效及工作贡献精准挂钩。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系(院、部)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考核“不合格”、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合作行为的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考核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学院立项,不得擅自以学院或系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对造成恶劣影响者,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效能办负责每年对学院承办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的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3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考核指标体系(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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