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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 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设计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统称为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单项工程变更不允许在同一部位无客观理由进行多次变更。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应按分级审批的规定,获得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校内立项的项目,若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的费用导致项目总预算超过批准的项目立项预算,应按立项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经学院上级机关批准的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参照国家建设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一)工程设计变更工作应按照“先审批、后施工”原则开展。工程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以工作联系单方式提出,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审核论证可行方案后由后勤管理处提报学院进行相应权限审批。后勤管理处负责委托监理单位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签发工作。在设计变更文件完成签发后,后勤管理处根据设计变更批准文件对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任务,督促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并加快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二)工程签证变更由施工单位以工作联系单方式提出,经后勤管理处、项目使用部门、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所有工程签证现场核实及审批工作均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涉及隐蔽工程,则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由后勤管理处提报学院完成相应权限审批工作,后勤管理处委托监理单位完成工程签证文件签发工作。
(三)若施工现场突然发生涉及结构安全、公众利益、难以预料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将给学院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学院日常教学运行,在后勤管理处征得学院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应立即主持现场变更工作。工程变更审批工作同步开展,且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四)涉及影响项目总工期关键线路上的工程设计变更可由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议。后勤管理处根据设计变更论证会议纪要内容先行提报相应权限的校领导审批后,可同步施工。后勤管理处应尽快完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工作。
第九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学院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条 专项修缮工程中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 根据各项目施工合同关于价格变更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行分级审批权限。
1.单项工程变更增加估算金额在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的,由需求部门负责人确认,项目现场代表报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人、职能分管院领导审批;
2.单项工程变更增加估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5 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需求部门负责人确认,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处、职能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3.单项工程变更增加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需求部门负责人确认,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处、职能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该项由需求部门提请院务会审议;
4.项目工程变更、清单核对等累计增加金额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项目立项金额,项目按院内立项程序重新追加预算并申报重新立项。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 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设计变更新增部分应以 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依照工程设计变更批准文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工程设计变更批准文件应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应会同使用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施工进度及工期情况予以核实,需要办理签证的,经使用部门确认签字,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工作,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做好工程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工程变更内容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工程量,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应载明签证增加金额估值或核减金额,目前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累计金额。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批准文件内容中应载明变更增加金额估 值及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累计金额等,设计变更方案应合规、可行、实用、经济。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现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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