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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教规〔20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资助范围约为我院在校生总数的22%。
(二)国家助学金分两档执行,其中: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
若退役士兵学生同时符合特别困难学生资助认定条件,按 “择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档助学金资助待遇。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
(一)以系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核实信息准确性,并在系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后,上报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情况报送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有关制度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受助学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经审核属实,学院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或取消资助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经查证弄虚作假,恶意夸大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三)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上级下达新文件出现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英华学工〔2019〕24号)自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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