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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参赛费等。
常驻地是指:福州五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闽侯县,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福州市区内培训、学习等公出的教职工,凭公交、地铁发票报销相应的交通费(的士票除外),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教职工出差要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高铁动车组(统一购置二等票)
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3、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网约车)
4、 教职工出差遇有采用飞机出行方式的,同路程情况下,以不超过高铁动车组二等票金额实报实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省内外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院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间上限为400元;其余人员住宿费每间上限为25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教职工出差应两人入住一间,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间。超过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 50 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自行用车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50 元包干使用。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出差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福州市区外)有统一安排食宿,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费、培训费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只能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福州市区外)如若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自理证明,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在途和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赛出差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大赛,承办方有指定住宿,住宿费凭据报销,承办方未指定住宿,住宿费按第八条执行;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 50 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 50 元包干使用(福州市区除外)。伙食补助费参照教职工标准执行;参赛学生市内交通费按教职工标准的50%发放。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时,签批齐全的《福州英华学院差旅费报销单》视同出差人所在部门已经审批同意出差,部门负责人已核定了出差费用及补助。财务处据实审核出差费用,并以上述核定数为限。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釆用公共交通以外方式的,按如下办理:
(一)由学院安排车辆的,在报销时提供学校派车单做为报销凭据附件。
(二)城市间交通工具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出租小汽车和网约车。
(三)到福建省内公共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出差及其他情况需自驾车前往的,遵循事先审批、“一事一报”的原则,获批准后方可出行。自驾车出差期间按单台车1元/公里计发交通费。同时提供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提供等额加油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并与住宿费等差旅开支同时报销。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不另行报销临时停车费等私家车的各项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出差教职工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的应事先向院领导报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若逢双休日、节假日、不另计加班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行。《英华财[2017] 3号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榕英华[2018] 65号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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