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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01-22 14:52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5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缴费是指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院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是在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费用收缴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在开学前两个月以公示牌、学院官网等形式,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负责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做好收费对账,提供电子票据;负责建立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负责提供学生缴费查询服务,定期通报收缴情况;负责向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及各系提供学生缴费信息。

第五条  辅导员是催缴学生缴费的具体责任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是催缴学生缴费的管理责任人。学生工作部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组织收费工作,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及时足额上缴学院。

第六条  为方便学生缴费,学院设立缴费平台及银行对公转账方式缴费,原则上不受理现金缴费。财务处在开学前统一通知缴费,学生应及时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学生工作部应提前将下学年学生应缴费信息提交财务处。招生办应在新生录取后两周内,将被录取学生信息提交财务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根据收费规定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第八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教务处应同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学生名单。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复学后按复学学籍所按属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留级学生:按留级后学籍所属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转学入校学生(校外转入):按其所转入的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的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定期将学生欠费清单通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各系。未能全额缴费的学生,应及时提交《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单》或经审批的《缓交学费申请表》到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各项代收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休学、退学、走读等情况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在校入读时间按第十条退费标准执行。未成年人提出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当年已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已缴的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转为复学后第一学年相应费用。休学期满,确认不复学的学生,根据在校入读时间按第十条退费标准执行。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当年已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入学后转为第一学年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学院各项代收费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支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学院各项代收费按学年进行结算,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

第十四条  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由个人向学院提出退费申请,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退费申请表》,经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结清所有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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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1-22 14: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5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缴费是指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院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是在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费用收缴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在开学前两个月以公示牌、学院官网等形式,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负责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做好收费对账,提供电子票据;负责建立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负责提供学生缴费查询服务,定期通报收缴情况;负责向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及各系提供学生缴费信息。

第五条  辅导员是催缴学生缴费的具体责任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是催缴学生缴费的管理责任人。学生工作部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组织收费工作,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及时足额上缴学院。

第六条  为方便学生缴费,学院设立缴费平台及银行对公转账方式缴费,原则上不受理现金缴费。财务处在开学前统一通知缴费,学生应及时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学生工作部应提前将下学年学生应缴费信息提交财务处。招生办应在新生录取后两周内,将被录取学生信息提交财务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根据收费规定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第八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教务处应同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学生名单。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复学后按复学学籍所按属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留级学生:按留级后学籍所属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转学入校学生(校外转入):按其所转入的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的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定期将学生欠费清单通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各系。未能全额缴费的学生,应及时提交《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单》或经审批的《缓交学费申请表》到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各项代收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休学、退学、走读等情况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在校入读时间按第十条退费标准执行。未成年人提出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当年已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已缴的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转为复学后第一学年相应费用。休学期满,确认不复学的学生,根据在校入读时间按第十条退费标准执行。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当年已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入学后转为第一学年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学院各项代收费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支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学院各项代收费按学年进行结算,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

第十四条  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由个人向学院提出退费申请,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退费申请表》,经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结清所有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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