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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校内办公 > 规章制度 > 资产管理处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处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6-02-03 15:04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参照财政部第100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机管综〔2017〕71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3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由我校控制的,纳入我校核算,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国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等。

第三条 学院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院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资产。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活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资产,促使其实现保值增值,确保学院的投资收益最大化,以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位”的管理体制,按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5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代表学院统一对学院占有、控制和使用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订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学院资产实施统一监管,防止资产流失。

2.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做好审核、登记、清查、统计与数据上报等工作。

3.完善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4.负责资产调拨、转让、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报损报废的审核、报批和处置工作。

5.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资产验收并监督验收工作的开展,指导并监督学院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并形成盘点报告上报学院领导,及时与财务处、使用部门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汇总、审核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的资产购置申请,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会同财务处编制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

7.负责学院各类房产的一级宏观管理、监督和一级宏观调配工作。

8.负责学院各类捐赠物资的账务管理。

9.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院对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产权明晰、公私分明,管理规范。

1.财务处负责学院货币资产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

2.后勤管理处负责:

(1)制订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按照学院采购工作制度负责资产采购与招标的业务以学院校采购与招标中心的名义组织实施,负责资产的履约验收工作。

(2)土地使用规划、基建、修缮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及验收工作,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限额以下工程的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工作,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

(3)房屋及构筑物、在建工程、家具及被服装具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4)行政办公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用具的调配管理;

(5)学院房屋、土地等租赁经营性项目的招标工作。

(6)办理学院土地、房屋等学院产权登记和界定工作,做好产权纠纷协调和处理工作。

(7)学院进口设备的海关免税手续办理,组织或指导各二级部门对进口设备进行商检、验收及索赔工作。

(8)供水、供电、交通运输工具、膳食、学生宿舍、绿化保洁等后勤设备、设施及植物的管理;负责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及后勤附属用房管理;负责店面、商铺等管理。

(9)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学院拥有的经营性资产按规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并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主体责任,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标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的股权管理。

3.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校名、校牌等特有标识、档案资产管理、负责捐赠资产的接收(验收)与入账管理。

4.教务处负责教室、实训(验)室、科研用房调配使用;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软件等资产及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等资产的监管。归口全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处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转让、开发应用等日常事务。

5.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管理及宿舍内部资产日常管理,直属的学生活动用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团委是学院文艺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文艺设施和装备的管理。

6.图书馆负责全院馆藏图书资料(含纸质和电子图书、数据库等资源)及图书馆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文物、陈列品类资产的资产管理。

7.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信息化设备、现代教育设备、行政办公软件、智慧校园公共设施设备、网络机房与网络设施设备、网络安全、行政办公电子信息设施设备等的管理工作。

8.公共基础教学部是学院体育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体育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9.党委工作部是学院宣传类设施、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宣传类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10.安全工作处负责学院消防、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与归口管理。

11.未尽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和授权确定。

以上归口管理部门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担其主要职责的部门继续承担归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系(部、院)、机关各部处(馆、中心)等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使用和保管的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学院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的工作,每年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房屋的管理、内部调配工作。

3.建立和完善资产的保管、维修、维护责任制,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

4.努力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

5.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科学管理、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效益。

6.配合资产处进行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7.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8.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的资产管理人员,落实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做好相关资产移交手续。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制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以学院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学院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不得配置与部门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十二条 学院应严格控制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学院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购置及验收,按照国家和学院的采购与履约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校内资产调剂需办理审批和移交手续。学院与外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调剂的范围包括:

1.超标配置的资产;

2.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3.长期闲置的资产;

4.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5.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学院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账、卡、标识应单列,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实物与财务分类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使用是指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使用变更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或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在编制年度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学院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借。

在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

第二十五条 资产的出租审批和出租招标管理,按照学院资产出租审批和招标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院务会审核后,报学院董事会批准。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得利用资产对外担保(含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同时在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学院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7.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置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处置资产除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报经资产投入、配置、调拨的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资产,由主办部门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部门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院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已提足折旧的资产、经认定无评估价值的无需评估),采取招投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学院按规定出售未达最低使用年限或未提足折旧的资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交易方式,也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1. 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 出售、置换资产的(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

3. 合并、分立、清算的;

4. 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外单位的;

5.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6. 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

7.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 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的;

2. 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3. 其他不影响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董事会批准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4. 将经审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拍卖的;

5. 依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1.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董事会同意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具体实施参照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 整体或部分改制的;

2.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3. 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4. 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5. 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学院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对方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八条 应当进一步加强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使用专业化资产管理系统的应与学院信息化办公系统实现对接。应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是指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学院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 资产报表是学院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学院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第五十一条 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2.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3.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资产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 学院(部门)资产的基本情况;

2. 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3. 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4. 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 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五十四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领导。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产权,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在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2. 违反学院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3.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验收入库、维护管理或办理移交手续等,造成资产损失;

4. 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5. 故意隐瞒资产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6.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资产;

7. 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8. 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9. 报送、公布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10. 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11.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资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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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2-03 15: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参照财政部第100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机管综〔2017〕71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3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由我校控制的,纳入我校核算,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国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等。

第三条 学院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院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资产。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活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资产,促使其实现保值增值,确保学院的投资收益最大化,以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位”的管理体制,按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5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代表学院统一对学院占有、控制和使用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订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学院资产实施统一监管,防止资产流失。

2.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做好审核、登记、清查、统计与数据上报等工作。

3.完善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4.负责资产调拨、转让、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报损报废的审核、报批和处置工作。

5.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资产验收并监督验收工作的开展,指导并监督学院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并形成盘点报告上报学院领导,及时与财务处、使用部门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汇总、审核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的资产购置申请,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会同财务处编制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

7.负责学院各类房产的一级宏观管理、监督和一级宏观调配工作。

8.负责学院各类捐赠物资的账务管理。

9.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院对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产权明晰、公私分明,管理规范。

1.财务处负责学院货币资产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

2.后勤管理处负责:

(1)制订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按照学院采购工作制度负责资产采购与招标的业务以学院校采购与招标中心的名义组织实施,负责资产的履约验收工作。

(2)土地使用规划、基建、修缮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及验收工作,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限额以下工程的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工作,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

(3)房屋及构筑物、在建工程、家具及被服装具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4)行政办公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用具的调配管理;

(5)学院房屋、土地等租赁经营性项目的招标工作。

(6)办理学院土地、房屋等学院产权登记和界定工作,做好产权纠纷协调和处理工作。

(7)学院进口设备的海关免税手续办理,组织或指导各二级部门对进口设备进行商检、验收及索赔工作。

(8)供水、供电、交通运输工具、膳食、学生宿舍、绿化保洁等后勤设备、设施及植物的管理;负责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及后勤附属用房管理;负责店面、商铺等管理。

(9)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学院拥有的经营性资产按规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并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主体责任,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标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的股权管理。

3.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校名、校牌等特有标识、档案资产管理、负责捐赠资产的接收(验收)与入账管理。

4.教务处负责教室、实训(验)室、科研用房调配使用;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软件等资产及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等资产的监管。归口全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处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转让、开发应用等日常事务。

5.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管理及宿舍内部资产日常管理,直属的学生活动用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团委是学院文艺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文艺设施和装备的管理。

6.图书馆负责全院馆藏图书资料(含纸质和电子图书、数据库等资源)及图书馆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文物、陈列品类资产的资产管理。

7.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信息化设备、现代教育设备、行政办公软件、智慧校园公共设施设备、网络机房与网络设施设备、网络安全、行政办公电子信息设施设备等的管理工作。

8.公共基础教学部是学院体育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体育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9.党委工作部是学院宣传类设施、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宣传类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10.安全工作处负责学院消防、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与归口管理。

11.未尽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和授权确定。

以上归口管理部门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担其主要职责的部门继续承担归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系(部、院)、机关各部处(馆、中心)等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使用和保管的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学院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的工作,每年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房屋的管理、内部调配工作。

3.建立和完善资产的保管、维修、维护责任制,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

4.努力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

5.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科学管理、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效益。

6.配合资产处进行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7.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8.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的资产管理人员,落实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做好相关资产移交手续。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制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以学院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学院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不得配置与部门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十二条 学院应严格控制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学院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购置及验收,按照国家和学院的采购与履约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校内资产调剂需办理审批和移交手续。学院与外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调剂的范围包括:

1.超标配置的资产;

2.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3.长期闲置的资产;

4.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5.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学院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账、卡、标识应单列,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实物与财务分类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使用是指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使用变更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或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在编制年度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学院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借。

在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

第二十五条 资产的出租审批和出租招标管理,按照学院资产出租审批和招标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院务会审核后,报学院董事会批准。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得利用资产对外担保(含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同时在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学院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7.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置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处置资产除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报经资产投入、配置、调拨的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资产,由主办部门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部门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院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已提足折旧的资产、经认定无评估价值的无需评估),采取招投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学院按规定出售未达最低使用年限或未提足折旧的资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交易方式,也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1. 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 出售、置换资产的(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

3. 合并、分立、清算的;

4. 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外单位的;

5.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6. 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

7.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 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的;

2. 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3. 其他不影响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董事会批准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4. 将经审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拍卖的;

5. 依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1.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董事会同意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具体实施参照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 整体或部分改制的;

2.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3. 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4. 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5. 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学院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对方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八条 应当进一步加强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使用专业化资产管理系统的应与学院信息化办公系统实现对接。应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是指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学院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 资产报表是学院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学院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第五十一条 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2.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3.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资产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 学院(部门)资产的基本情况;

2. 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3. 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4. 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 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五十四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领导。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产权,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在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2. 违反学院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3.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验收入库、维护管理或办理移交手续等,造成资产损失;

4. 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5. 故意隐瞒资产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6.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资产;

7. 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8. 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9. 报送、公布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10. 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11.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资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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