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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日常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参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3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9〕5号)、《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机电设备等,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无形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对学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
第六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日常管理是指学院对在履行职能或业务活动中控制的、纳入学院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责任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实施统筹与归口的专项管理、系(院、部)、机关各部处馆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各自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实施具体管理。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提出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第十条 按照项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配合学院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购置申请的技术服务审核、资产验收、日常技术维护、资产处置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与领用、出租出借与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院资产采购预算的汇总与编制。采购计划编制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资产存量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会同财务处编制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对按规定需报批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计划,资产购置及验收,按照学院的采购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验收与采购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按以下标准计价入库:
1.资产入库(账)前应明确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入库(账)资产必须是验收合格的资产。
2.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含税费)、包装价、运杂费和安装费等总和计价入库,购置车辆按车辆购置费加上购置附加费总和计价入库。
3.自行加工建造的固定资产,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入库。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入库,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资产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入库。
6.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及接受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价入库。
7.盘盈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库。
8.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计价入库,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9.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按土地交付使用前实际发生的费用总和计价入库。
10.没有原始价格凭证并按相关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固定资产,按资产评估价值计价入库。
11.盘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按账面价值减账。
第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须由资产使用部门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库:
1.土地:以划拨、置换或购买等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
2.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院所有的教工住宅等。
3.单项工程金额20000元及以上房屋扩建项目。
4.构筑物:单项金额20000元及以上室外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电力电话线路、管道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
5.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6.单位价值200元及以上家具、用具、装具。
7.单批价值10000元及以上窗帘。
8.图书馆的图书:图书馆购置的图书资料无论金额大小,都须登记入固定资产。其他部门和个人利用学院预算经费、各类科研经费等购置图书的(不包括培训资料、上级部门要求购置的学习资料),须登记入固定资产。由图书馆负责明细管理,年末将增减总账报资产管理处。
9.文物及陈列品:文物及陈列品无论价值大小,必须登记入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要求入账登记
1.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类、科研成果类、各类软件系统,应作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2.专利权、著作权等,应以授权时的费用登记入账(其申请费和年费不作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3.取得的非专利技术,单位价值达到2000元及以上,需要作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4.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电子软件(含使用期一年以上的视频、慕课等,不含电子数据库等)。电子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则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则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按学院规定调入、置换、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资产,须作为学院资产登记入账。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应以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捐赠协议、受赠物品的价值证明、论证报告等)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通过资产评估等形式确定其价值。无法提供相关凭证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可按照名义金额加上接受捐赠所产生的费用入账。使用部门须于收到捐赠资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库时,需携带相关材料。
1.房屋及构筑物入库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新建房屋:发票、用地审批报告、立项批复、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图、建筑平面图、施工许可证、消防环保意见书、合同、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事务所建设项目审计决算书(30万元以上,预入库房屋暂不提供)、竣工决算表(10万元以上需内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预入库房屋暂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其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可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定的金额进行预入库,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预入库金额并补充竣工决算表等相关资料。
(2)构筑物:发票、建筑施工图纸(房间结构改变的需要图纸)、合同、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中标通及以上知书、会议纪要、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事务所建设项目审计决算书(30万元以上)、竣工决算表(10万元以上需内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工程进度款及各项相关费用(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结算审核费等)直接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单独入库。
2.设备入库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二级部门直接采购的设备:发票、领用人亲自签字的入账单。
(2)校级采购的设备:发票、领用人亲自签字的入账单、申购单、物资设备验收单、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口设备另附报关单、免税证明、进口代理委托合同、进口合同及进口论证申请表。
其中:单价<30万元,资产管理处收:物资设备验收单、采购合同、进口设备的报关单、免税证明;单价≥30万元,资产管理处收:购前论证、申购单、物资设备验收单、说明书、装箱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进口设备另附报关单、免税证明、进口代理委托合同、进口合同及进口论证申请表。
第十八条 下列低值耐用品资产须由资产使用部门登记入资产管理处的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经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在发票上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1.单位价值在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2.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在一年及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器件、配件等,其中易损耗配件如硒鼓、粉盒、滤芯等,不入库。
3.单位价值在200元(不含)以下的家具类。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低值品,由低值品领用人登录资产管理处的低值品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废申请后提交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办理销账手续。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回收收入按规定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十九条 资产验收入库时,应填制入账单一式三份,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使用部门各执一份,作为登记账簿、录入卡片的凭证。入账单要按顺序编号,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齐全;对于成套设备应在入账单上详细登记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第二十条 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财务处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单、入账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验收单、入账单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详细登记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卡片信息,并逐一编码,做到一物一卡一码。
第二十二条 临时借用库存资产,应办理资产借用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借用部门负责人在相关借用单据上签字,借用资产须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归还。
第三章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日常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发生人员调整、变动,造成各资产使用部门间资产转移的,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使用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按制度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由财务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已提足折旧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终在编制学院决算报表之前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财务处、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对学院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第二十九条 资产领用人调动或退休,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接收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接收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需要保密的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行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章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部门拟订方案,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承接考务、培训、宣传、科技等社会服务工作,或外单位按场(天)次租用学院场地,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报职能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的招租事宜,统一由后勤处招标中心经办,各二级部门、其他机关处室不得自行组织招租事宜。
第五章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报损、报废、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报损、报废处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1.报损、报废申请:资产使用部门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报废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部门负责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废电梯、锅炉等专用设备的,须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技术鉴定书。
2.报损、报废审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损坏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报损、报废申请经技术鉴定小组鉴定、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国有资产报资产投入、配置、调拨的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3.废品处置:报损、报废的资产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置。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由资产使用部门联系后勤管理处回收,后勤管理处集中管理收回废品并提出处置建议。废品处置时,原则上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进行,由后勤处组织工作小组拍卖。拍卖所得交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管理。
4.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由后勤处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公开交易或自行处置。
6.资产销账:资产管理处根据已审批的《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报废申请单》进行销账,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交的减账单销账。
7.年末汇总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年末汇总,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处置流程参照报损、报废处置。
第六章固定资产报失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失处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1.报失申请:资产使用部门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资产报失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部门负责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被盗有报案的,须提供公安或学院安全工作处证明。
2.报失审批:资产丢失、被盗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并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台价值10万元且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失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2)国产资产报失,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核准后,报资产投入、配置、调拨的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3)单台价值10万元或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失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资产销账:资产管理处根据已审批的《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资产报失申请单》进行销账,财务处根据国资处提交的减账单销账。
(5)年末汇总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年末汇总,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按以下规定赔偿(家具、被服等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时参照本条款执行):
1.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院的物资财产,在使用、保管、维护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学院的有关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切实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好。一旦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事件,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发现被盗事件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报案。
2.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事件,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应由过失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确认当事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判断事件发生属于故意或过失、工作场所或非工作场所,两用物品与非两用物品等相关因素。赔偿责任的大小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3.本条款所称的现值是指以仪器设备的购入价为基础,按一定年限折旧后剩余的价值(按平均年限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5%),当现值小于购入价10%时,现值一律按购入价10%计算。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附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4.因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或故意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仪器设备损失部分现值的80%—100%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制度办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2)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5)两用仪器设备(指既可公用又可家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便携式计算机、录音机等)被带到非工作场所使用,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5.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现值的10%—50%赔偿。
(1)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4)因较小过失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6.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经所在系(院、部、馆、处、中心、室)证实和鉴定,可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按安全部门要求安装防盗门、窗,安装防盗报警系统等),已尽善意保管责任的,失窃报案后经安全部门鉴定确非个人责任的(安全部门需出具书面证明)。
7.仪器设备报损时应保持机体完整,部分零部件遗失的,按零部件现值的10%—30%赔偿。
8.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人共同负责的,按照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9.赔偿金由财务处收取并出具收据,收据附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申请表后面,作为减账依据。
第七章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充分重视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岗位相分离原则,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信息系统管理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数据录入与数据审核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十条 将学院各类资产的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学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卡片信息录入应及时、完整、规范,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并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按照规定的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编报固定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二条 建立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由资产采购、资产验收、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统计报告;每次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名称、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各部门依职责组织实施。
附表: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固定资产类别 | 最低使用年限 (年) | 参考依据 |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
1.房屋 | (财会〔2018〕19号) | ||
钢结构 | 50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2.简易房 | 8 | ||
3.房屋附属设施:围墙、停车设施等 | 8 | ||
4.构筑物:池、罐、槽、塔等 | 8 | ||
二、设备 | |||
1.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 6 | (财会〔2018〕19号)、闽财资〔2016〕6号 | |
2.办公设备: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刻录机、投影机、扫描仪、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等 | 6 | (财会〔2018〕19号)、闽财资〔2016〕6号 | |
3.空调、除湿设备 | 8 | 闽财资〔2016〕6号 | |
4.中央空调设备 | 8 | ||
5.保险箱 | 20 | ||
6.办公通用软件(办公软件授权、防病毒软件) | 5 | ||
7.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财会〔2018〕19号) | |
8.车辆: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 8 | ||
9.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10.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11.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12.其他设备 | 10 | (财会〔2018〕19号) | |
三、家具、用具、装具 | |||
1.家具 | 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15年以上。) | 闽财资〔2016〕6号 | |
其中:学生用家具 | 5 | (财会〔2018〕19号) | |
2.用具、装具 | 5 | (财会〔2018〕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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