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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管理,切实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既严格管理,又方便师生用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级党、团组织、各处室、系(院、部)馆、学院科协、院士工作站、学生会等组织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的印章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含学院钢印)、学院工会印章;
(二)学院党政下属各级党、团组织、各处室、系(院、部)馆、学院科协、院士工作站、学生会等组织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的印章;
(三)学院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个人名章、签名章;
(四)业务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五)其他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五条 学院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院级印章以及学院领导名章和签名章的制作、管理与使用;统筹各部门印章的审批、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部门印章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印章。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审批主要责任人,应当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司印人是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复核审批程序,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
第七条 印章制作的审批程序:
(一)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工会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含学院钢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作。
(二)学院党政下属各级党、团组织,各处室、系(院、部)馆、学生会等组织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因新成立,或组织机构名称变更,或因印章字迹不清、破损,遗失、被抢、被盗等原因需要制作印章的,由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审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复核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由学院办公室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部门制作。
(三)学院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个人名章、签名章,应当经本人同意,由学院办公室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部门制作。
(四)学院科协、院士工作站等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科研组织机构,确需制作印章的,由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机构成立批准文件,经学院分管领导复核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由学院办公室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部门制作。
(五)院级业务专用章,由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办公室审核、部门分管院领导复核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由学院办公室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部门制作。
第八条 印章的式样和规格分别为:
(一)学院党政下属各级党、团组织印章式样和规格按有关党团规定执行。
(二)学院行政印章(含学院钢印)为圆形,直径4.2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学院名称。
(三)学院工会印章式样和规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全总工厅办字〔1986〕31号)执行。
(四)各处室、系(院、部)馆、学院科协、院士工作站、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的印章为圆形的印章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学院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相应部门名称。
(五)合同专用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学院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合同专用章名称。
(六)其他院级业务专用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学院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业务名称。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业务专用章制作式样和规格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与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条 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核准后的印章名称、式样和规格。
第十一条 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经党委工作部、学院办公室印发正式通知文件后方能正式启用。通知文件应明确印章的内刊文字(全称)、启用日期、管理部门、用途范围。
启用通知下发前,用章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到党委工作部、学院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将旧印章交党委工作部、学院办公室。印章领取后应由部门印章保管员按规定保管及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党委工作部、学院办公室和受印部门均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因部门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管理部门或继受部门应当在印章失效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上缴原印章,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由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档案科封存。
印章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三章 印章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印章的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印章。
学院科协、院士工作站、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印章分别由分管处室统一保管。
(二)各部门应当落实印章规范场所存放及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印章安全。
(三)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使用的,应当由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派人监印。
(四)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印章保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在学院办公室指导下按程序妥善处理。
(五)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每年组织各部门进行印章盘点,经盘点后确认已作废和无效的印章及时办理废止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党委印章和学院行政印章在以学院党委或学院行政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学院工会印章在以学院工会名义向上级工会请示、汇报,对外联系等有关工会事宜材料上使用。学院钢印在学院颁发的证件、证书上使用。
(二)学院领导名章和签名章在证书、报表、科研项目申报等材料上使用。
(三)学院党政下属各级党、团组织,各处室、系(院、部)馆、学院科协、院士工作站、学生会等组织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印章仅用于学院内部工作联系或特定专用业务使用,不得对外,不得代替学院印章使用,对外使用无法律效力。严禁滥用印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四)业务专用章在业务范围内的材料上使用。
第十五条 院级印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工会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含学院钢印)、学院领导名章和签名章,应当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个人或部门申请,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院领导复核,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报院务会审议、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
(三)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规定报相关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合同(含备忘录、意向书)用印程序,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并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院级印章使用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程序要求,清楚撰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有权对用印材料进行审核。
院级印章司印人应当认真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如果涉及的用印事项比较重要或复杂,应当提交学院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直至学院分管领导复核。
第十八条 印章一般应当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构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
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当在落款机构名称之后标明“代章”二字。
其他业务印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印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印章管理、使用部门应当对用印日期、事由、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份数等进行准确登记,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使用部门应当一事一号进行编号,立卷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
印章管理、使用部门应当留存一份使用印章后的材料原件;因故无法留存原件的,应当留存复印件。留存期限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应当留存本部门印章制作和使用院级印章的相关审批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移交印章,需做好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见证移交过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与学院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第五章 印章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监督与考核要点
1.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应牵头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印章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明确各枚印章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流程,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办理程序,并报学院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备案。
2.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应负责学院印章管理监督、考核及通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办整改。各部门应不断加强印章管理,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印章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地。发现违规用章,一经查实,按照相关制度予以追责。
3.印章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制发启用、保管措施、审批程序、规范用印、印章变更与废止、交接手续、台账管理等方面。
4.以下行为应视情节严肃追责:
(1)伪造、变造、盗用、违规用印、故意毁损、遗失印章的;
(2)私自翻刻、模仿、涂改印章或臆造印章的;
(3)负有印章监管责任的人员营私舞弊或疏于履行监管职责的;
5.对印章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出现印章管理事故、损害学院利益的部门或者个人应予以批评或处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印章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保管人的失职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薪、降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上述处罚措施可以并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管理使用的印章式样和规格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予以更换,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工作部和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印章管理规定》〔榕英华办[201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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