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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当、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 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
(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 所列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学院设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受理举报。院内外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学院、教师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学院或部门收到举报时(属于电话举报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并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还应先行开展信息初核等工作。
提倡举报人以实名书面形式举报,并写明举报人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调查基本程序
(一)信息核实。接到举报后,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的情况,确定初步办理方案和承办部门,开展举报信息核实工作。承办部门为师德失范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或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根据需要也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
(二)开展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由部门负责人牵头,至少两人参与。
(三)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与调查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提交学院研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调查报告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时,可由参会的领导小组成员以表决方式确定。表决时,出席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并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在适用本条(一)款规定后,应根据《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需要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适用本条 (一)款和(二)款后,
应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另有制度对诸如学术不端行为等师德失范行为作出处理规
定的,按照从严原则适用制度并进行处理。
(五)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形成后,及时送达被举报人和相关部门,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视其情节及影响,处理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基本情况;
(二)师德失范行为基本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能够认识和改正错误、主动坦白师德失范行为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努力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酌情减轻处理。
第十八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和改正错误,不配合调查,不努力消除或者减轻
不良影响的;
(二)进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配合协助调查,藏匿、伪造或销
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四)此前已经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和受到处理的。
第五章 处理的解除
第十九条 教师除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经学院批准后解除处理
第二十条 解除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教师所在部门根据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形成
相关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
(四)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过相关程序,作出解除处理初步意
见;
(五)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六)印发通知,将解除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
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解除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解除处理后,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和待遇。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申请复核。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提请领导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 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 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 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
第二十五条 经过调查处理和问责后的师德失范行为,学院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工作,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查摆、剖析、反思、总结。
第二十六条 通过对师德失范行为成因的剖析,掌握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的师德失范行为再次发生。
第二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工作一般在失范行为查办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内容包括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经过、师德失范行为发生主客观原因、师德失范行为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在师德失范行为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师德失范行为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前,学院领导小组应会同有关部门、师德失范行为发生部门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师德失范行为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并形成有针对性的师德失范行为剖析材料,以保证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曝光工作视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与情况报学院研究,采用发文、召开教职工会议、党员大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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