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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时间:2014-10-16 14:34  编辑: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兼课教师的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兼课教师是指学校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有教学能力、能承担教学任务的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等,是我校专任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 第二条 校内兼课教师的聘用遵循按需适用原则,兼课教师拟承担的课程为专任教师暂缺导致教学任务无法落实的课程。 第三条 校内兼课教师的聘用,应把好教学质量关,加强聘用与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兼课教师的资格 第四条 校内兼课教师申请兼课应具有如下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近三年岗位考核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 (二)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与所申请任教的课程相关或相近,且专业基础扎实,语言表达能力好。 第三章 兼课教师的职责 第五条 校内兼课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学院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严格遵守。 (二)详细了解所任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专业培养方案,按时制订并上交有关教学材料,认真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三)积极参加开课系部组织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研等活动,加强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四章兼课审批程序  第六条 校内兼课教师申请兼课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申请人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内兼课教师开课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开课系部、教务处、人事处、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课。若申请人是初次开课,还需由开课系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次开课申请人的课堂授课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兼课。 第五章 兼课教师管理 第七条 兼课教师要认真执行兼课审批程序,未经申请、审批的兼课人员,各开课系部均不得安排教学任务。 第八条 兼课教师必须完成本职工作,所兼任教学任务不得超过6学时/周(不包括利用业余时间授课的课时),新入职人员第一年原则上不安排兼课。若因特殊情况需兼课超过6学时/周或安排新入职人员兼课的,需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开课系部具体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日常教学、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和教学效果予以全面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教务处有权对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者,直接做出取消兼课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兼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课酬标准为无职称、初级职称30元/学时;中级职称35元/学时;副高职称40元/学时;高级职称50元/学时。利用业余时间上课的,则根据其职称按专任教师超工作量课酬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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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4-10-16 14:34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兼课教师的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兼课教师是指学校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有教学能力、能承担教学任务的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等,是我校专任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 第二条 校内兼课教师的聘用遵循按需适用原则,兼课教师拟承担的课程为专任教师暂缺导致教学任务无法落实的课程。 第三条 校内兼课教师的聘用,应把好教学质量关,加强聘用与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兼课教师的资格 第四条 校内兼课教师申请兼课应具有如下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近三年岗位考核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 (二)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与所申请任教的课程相关或相近,且专业基础扎实,语言表达能力好。 第三章 兼课教师的职责 第五条 校内兼课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学院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严格遵守。 (二)详细了解所任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专业培养方案,按时制订并上交有关教学材料,认真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三)积极参加开课系部组织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研等活动,加强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四章兼课审批程序  第六条 校内兼课教师申请兼课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申请人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内兼课教师开课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开课系部、教务处、人事处、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课。若申请人是初次开课,还需由开课系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次开课申请人的课堂授课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兼课。 第五章 兼课教师管理 第七条 兼课教师要认真执行兼课审批程序,未经申请、审批的兼课人员,各开课系部均不得安排教学任务。 第八条 兼课教师必须完成本职工作,所兼任教学任务不得超过6学时/周(不包括利用业余时间授课的课时),新入职人员第一年原则上不安排兼课。若因特殊情况需兼课超过6学时/周或安排新入职人员兼课的,需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开课系部具体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日常教学、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和教学效果予以全面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教务处有权对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者,直接做出取消兼课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兼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课酬标准为无职称、初级职称30元/学时;中级职称35元/学时;副高职称40元/学时;高级职称50元/学时。利用业余时间上课的,则根据其职称按专任教师超工作量课酬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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