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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食堂、商超等委托经营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依据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健康。
第四条 食堂、商超等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定操作管理程序实施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存在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即时整改、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食堂、商超等经营单位在营业之前均须取得福州市食品监督机构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经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办理营业手续,每年复核一次,不得超范围经营,必须无条件随时接受学院、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市各项关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二)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堂、商超等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师生举报的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开展即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办,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与经营单位的合同管理,明确与经营单位的责、权、利关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建立和落实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坚决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饭菜的场所,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安全;
(五)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工作,及时组织食物中毒的医疗救治与处置工作;
(六)协助政府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按规定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及时澄清不实谣传,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八)做好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食堂、商超的管理事宜。
第七条 学工部和各系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吃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与澄清、宣传与梳导,做好师生与家长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工作间应按以下规定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作间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区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二)工作间应做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存放腐烂腥臭垃圾,保持无蝇、无鼠、无蟑螂,要注意防蝇、防尘、防蟑螂、防杂物混入食品;
(三)工作间每餐后要及时擦扫干净,灶台、操作台、案板要经常擦洗,要做到勤整理、勤擦拭,使之整洁有序,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大扫除一次;
(四)生产加工场所内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五)工作间排水应保持畅通,每天要经常打扫地面和清洗地沟,做到地面、水沟无污水和杂物,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整齐,对各个角落要经常清扫清洗;
(六)工作间制作的食品按规定不允许隔餐销售,食品在烹饪后应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售卖;
(七)工作结束后,整理好剩余调料,加盖存放。
第九条 餐厅、炊具、厨具、餐具按以下规定做好卫生管理:
(一)餐厅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二)餐厅、食具、容器质量要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容器材料的卫生标准。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禁止生食和熟食容器混用;
(三)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四)餐饮具的清洗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厨具和餐具用后做好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五)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厨具和餐具消毒采用化学消毒剂时要符合《餐饮服务化学消毒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注意事项》要求,严禁乱用。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做好个人卫生:
(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须体检一次,通过体检获得健康证方可上岗,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食堂的经营资质许可证明应当在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二)食堂及提供饮食服务的商超每天早晨工作前须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晨检内容为是否有或自察有下列症状:1、发热;2、恶心;3、呕吐;4、腹泻;5、腹痛;6、外伤;7、烫伤;8、皮肤湿疹、长疖子;9、黄疸;10、咽喉疼痛;11、咳嗽;12、耳、眼、鼻溢液。发现问题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每学期还要接受一次以上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操作流程的规范、食物中毒的预防等知识,并自觉遵守和执行食堂或商超的卫生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进入配餐间、点心间或直接接触食品时需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五)操作前将手部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应进行消毒。在:1、开始工作前;2、处理食物前;3、上厕所后;4、处理生食物后;5、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6、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7、处理动物或废物后;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物、执行清洁任务后等以上所列的9种情况下必须洗手;
(六)个人衣物及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内严禁吸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十一条 食堂和餐饮商超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内外环境卫生:
(一)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完善防四害设施,在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安装灭蝇灯,在与外界相连的门口设置防蝇帘或风幕机,使用合格的杀虫剂及杀鼠剂,定期做好四害消杀工作。垃圾处理应当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得当;
(二)原料处理过程中及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不留卫生死角;扫帚、拖把等卫生用工具要定点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三)师生用餐结束后先将台面的杂物抹干净,再用毛巾(带洗洁精)抹擦,后用干净的毛巾将台椅抹擦干净。用餐大厅清洁后必须将台椅摆设整齐;
(四)师生洗手水槽、开水台必须保持洁净,及时将饭渣回收到垃圾桶,并保证周边环境整洁;
(五)玻璃门窗、楼梯扶手必须每天保持清洁,洗手间的清洁和消毒每天不少于两次并保持清洁。蜘蛛网及边角杂物每周进行清理一次;
(六)进入各功能间必须顺手关门,防止灰尘及空气污染。进入厨房随手开启风机,防止苍蝇等害虫进入;
(七)配餐间进行紫外线空气杀菌消毒时必须关好门窗,否则达不到无菌标准;
(八)食品处理区等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要设置垃圾桶,并配置盖子;
(九)食堂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泔水须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按以下要求加强仓储卫生管理:
(一)贮藏食品的场所(仓库)、设备应保持清洁,做到通风换气,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虫害等;
(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做到距离墙壁10cm以上,距离地面10cm以上,并设食品添加剂专柜,由专人保管;
(三)食品的领用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及时清理;
(四)贮藏食品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私人用品;
(五)贮藏场所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六)冷库(冰箱)应及时清除冻结物和洗刷干净,定期做好除霉、除霜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留样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应有专人负责每餐供餐食品的留样工作;
(二)每餐供餐的食品成品、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均应留样,留样必须做好留样记录(日期、品名、留样时间、留样份量、留样人员);
(三)配备留样的专用取样工具、容器冷藏箱。专用工具、容器应消毒后使用;
(四)留样的食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不同的食品用不同的容器盛装留样;
(五)留样食品的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密闭保存在容器内,并放在0-10℃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六)整个采样过程中手与食品不准接触;盒外部的食品不准拾回盒内;
(七)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定时检查留样情况,确保每餐留样;
(八)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留样样品,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
第十四条 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商超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食品采购与索证工作:
(一)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集中采购的,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严禁向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单位或个人采购食品;
(二)要建立食品索证登记管理制度,采购的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均须进行索证,应当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好纸质台账并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做好“一品一码”电子台账工作;
(三)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食堂、商超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1、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5、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验合格证明。
(五)食堂及商超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青西红柿、霉烂西红柿等高风险食品。
4、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食堂及商超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以上各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六)食堂及商超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七)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加工场所应按以下规定做好场所及食品加工安全管理:
(一)生产加工场所内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二)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三)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四)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十六条 食堂及提供餐饮服务的商超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食品销售的安全管理:
(一)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防止污染;
(二)销售食品过程中必须按照食品的贮存要求进行贮存和销售,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三)蔬果类菜品不得隔餐销售、荤菜类菜品不得隔夜销售;不得销售隔餐、隔夜的剩饭;禁止销售隔夜的已加工制作的新鲜水果制品;
(四)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
(五)供用餐者自取的调味料和汤,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六)餐厅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第十七条 食堂与商超必须按照消防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材,每月自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按照防火及用电安全规范做好各项工作,接受学院安全工作处的定期检查,食堂厨房的油烟管道、烟囱、新风系统每年进行至少两次大清洗,严禁使用液化气罐煤气罐。
第十八条 加工、烹调食品使用电器、电热、电加热器时,先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完好才能插上电源,开启电源开关,严禁先开启开关再插电源。各种器具不得遮档配电箱及用电开关。
第十九条 操作或卫生工作中严禁把水撒在电器设备或电源设备上,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或引起电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条 照明灯具不得靠近可燃物,厨房等潮湿地方应采用防潮灯具,其线路应是防火线路。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食堂特别是操作间吸烟,乱扔烟头,看到任何还在冒烟的烟头都应将其熄灭。厨房一切电器设备,其线路必须正式安装,不准增加容量,不准超负荷或过载运行。炉灶用电要有专线,冷藏冻柜、蒸饭、蒸菜柜、鼓风机、抽风机最好也用专线,并分别安装自动保护装置开关。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关闭厨房、餐厅所有电闸,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不得堆积废纸、脏地毯、脏棉织品及其他易燃物品,不得在有易燃物的场所进行焊接和产生电火花的操作,不得乱扔火柴、未熄灭的烟头等。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器材所在位置。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熟记消防疏散通道和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发现电线松动、磨损、折断、电源插座和电器破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经营单位应立即予以修复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情时,不论程度大小,均应按如下步骤处理: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立即通知学院安全工作处,并说出本人姓名、部门/项目、火情发生地点和火势。 按动最近的火警报警器。呼唤附近同事援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正确使用就近的消防器材扑灭火源,切勿试图用水扑灭由电或油引起的火灾。关闭所有火警现场的门窗,并关掉一切电器的开关。如火势蔓延,应组织引导师生等人员撤离现场,不可使用电梯。
第二十五条 食堂及商超经营单位有责任保护客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工作规定,在食堂和商超内发现可疑人员或任何危险及安全隐患,须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学院安全工作处,以便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切不可独自接近。
第二十六条 食堂内安装和配备的各种安全设备,员工应懂得如何使用。使用食品加工机械时,先检查零部件安装是否坚固,机器是否完好,才能进行操作使用,机器在运转时严禁将手或物体伸入运转设备内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一切从安全出发,经营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应为工作人员配备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及装备,制定安全操作规单制度和操作规范,工作人员上岗时要时刻携带及佩戴劳动保护工具和设备,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工作中不要快跑高空作业须使用梯子,不要探身拿超出梯子范围以外的东西,禁止将水、油状物或其他不相干的物品随意放在地板上等。
第三十条 为保证食堂供餐质量,不断提高食堂服务品质,落实食堂、商超履行委托经营的要求、服务水准、菜肴数量、菜量、卫生清洁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学院后勤管理处每学期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若满意度为70%以下的则罚款5000元,连续两次满意度为70%以下的学院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院食堂、商超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生产、环保、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的,自觉从严履行各项责任,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经营单位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因经营单位的原因造成学院承担法律、经济责任的,学院对外承担后,有权向经营单位全部追偿,并追加赔偿给学院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名誉、财产),视情节轻重程度扣除或没收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委托经营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关于食物中毒认定书的,对经营单位依事故轻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的事故,经营单位除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及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外,还应赔偿学院经济、声誉损失,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学院有权立即终止经营管理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经营单位承担;
(二)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经营单位除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及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外,还应赔偿学院经济、声誉损失,且赔偿学院50%的履约保证金;中毒人数少于10人的,除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及承担受害人的医疗和赔偿费用外,还应赔偿中标人经济、声誉损失,且赔偿学院30%的履约保证金。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学院有权立即终止经营管理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经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的,除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及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外,还应赔偿学院经济、财产、声誉损失,依据火灾后果严重程度,扣罚履约保证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学院有权立即终止经营管理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经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理。
(一)无视食品卫生安全法规,违章操作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
(二)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以致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
(三)明知存在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隐患,但未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四)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后不积极组织伤者救治、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的;
(六)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进货、食品存储、食品加工、食品售卖、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卫生、餐具洗涤消毒、刀具使用管理、环境卫生保洁消杀、设备卫生保洁、泔水回收等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未制定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相关预案的,予以50000元违约处罚;未洗涤、消毒餐用具,予以50000元/次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食材未索证索票、未做进货、出库台账及未做好“一品一码”溯源登记的,罚违约金2000元/次,索证索票、台账不全者罚违约金1000元/次。大宗食品原料(大米、面粉、食用油、禽蛋类、冻品)未与大型品牌超市或大型粮油、农贸、冻品市场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并定点采购的,罚违约金20000元/次。
第三十七条 经营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违规或使用违禁添加剂的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采购、制售高风险食品的,处以50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九条 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留样的,每发现一次罚违约金2000元,留样量不足125克或留样时间不足48小时、留样冰箱存放其他食物的,罚违约金1000元,留样变质罚违约金2000元。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因经营单位或派驻的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合同等约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学院有权追究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经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给学院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经营单位须承担全部责任。经营单位员工出现违法犯罪等情况,学院除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外,经营单位应将违法犯罪员工开除处理,若一年内出现两次同类情况,学院有权终止委托经营合同。
第四十一条 经营单位员工辱骂、殴打学生师生员工或外来人员以致伤害对方,或有其他干扰学生和教职工的正常教学、生活行为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院有权要求经营单位辞退该员工,且产生的后续责任(包括住院、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经营单位负责赔偿,对于给学院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学院有权要求对经营单位进行相应经济赔偿和公开方式道歉(如媒体)等。若员工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还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在经营期内擅自装修改造的,学院除扣履约保证金50000元外,有权要求经营单位立即修复原状,拒不整改的,学院有权终止经营管理合同或代为恢复,若由学院代为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经营单位在经营管理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学院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场所,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一)经营单位擅自转包(转租)或变相转包(变相收取租金)所委托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权,或以他人身份挂靠及改变经营范围的;
(二)未经学院授权,以学院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的;
(三)经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妨碍阻挠学院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责和维护正当权益,屡教不改的;
(五)在安全和卫生检查中未达标,拒不整改或借故拖延整改的;
(六)拒不配合学院疫情防控工作;
(七)其它违约行为,经招标人两次书面通知后仍未能更改、纠正的。
第四十四条 经营单位大众餐未经批准不及时开餐或者中途停止供餐的每次罚违约金50000元。寒暑假、节假日未按学院要求开办伙食,每次罚违约金50000元。经营单位无故推卸学院安排的用餐任务或敷衍应付搪塞的,每次罚违约金20000元。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未征得学院书面同意上调饭菜价格或变相涨价、故意未按标价售卖,给予5000元/次违约处罚。
第四十六条 经营单位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变更风味档口的数量、布局、经营范围、品类的,给予20000元/次违约处罚。
第四十七条 经营单位未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未为用餐人员购买公众责任险,须补缴等额保费的保险,同时学院按承诺投保额保费的2倍进行违约处罚。
第四十八条 经营单位档口食品原料私自进货,进货,罚违约金2000元/次;
第四十九条 经营场所风扇、抽排烟系统未做到每学期至少要全面清洗一次,责令中标人清洗并罚违约金20000元/次。
第五十条 经营场所监控系统损坏或未按照要求布设监控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好或布设到位,超出天数按1000元/天罚违约金。如发现经营单位人为故意损坏监控系统,每次予以20000人民币违约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按如下标准处罚:
(一)员工在售卖间未戴口罩、工作帽、未穿工作服以及留长指甲,罚违约金100元/人次;
(二)员工需持健康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每一人次罚违约金1000元;
(三)在营业场所内随地吐痰,每发现一次罚违约金500元;
(四)生熟食品未分开存放罚违约金1000元/次;
(五)灭蝇灯、紫外线消毒灯、风幕机未开,罚违约金200元/次;
(六)售卖变质、发霉食物发现一次罚违约金5000元;
(七)违规售卖隔餐、隔夜剩饭菜及生鲜果蔬加工制品等,发现一次罚违约金2000元;
(八)餐具未洗净和消毒,发现碗筷油腻、沾有渣滓的,罚违约金300元/次,发现未消毒罚违约金500元/次;
(九)饭菜有异物的,按本次消费总额的3倍赔偿消费者,罚违约金200元/次;
(十)后厨内环境、器具脏、乱罚违约金300元/次。垃圾应按要求定点堆放,随意丢垃圾每次罚违约金300元/次;
(十一)仓库内米、调味品、面粉等未离地离墙存放,罚违约金500元/次;
(十二)服务态度差,每被投诉一次且被核实的罚违约金200元;
(十三)使用燃气灶等明火设备的,发现使用罚违约金5000元/次;使用可移动电源插排或不合格设备或私拉电线,每次罚违约金1000元。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整改的,加倍罚违约金,甚至停业整顿;
(十四)员工和外来送货人员在校园禁烟区域吸烟的,对经营单位罚违约金100元/人次;
(十五)使用现金或者非学院指定的交易账号进行结算交易的,将罚违约金10000元/次;
(十六)经营单位未做好食堂门前三包,未将垃圾分类装袋后归集至学院指定的地点,随意丢弃、散落垃圾,罚违约金500元/次。
第五十二条 若经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责任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时,学院有权从经营单位的营业款中扣取。
第五十三条 学院食品、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的消防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责令经营单位整改,造成火灾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院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下列应急预案:
(一)当接到食物中毒投诉时,要立即向其了解中毒情况和人数,并通知学院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领导;
(二)立即停止餐饮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向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积极配合医务室、医疗机构展开救援工作。把有食物中毒症状患者迅速送往医院救治,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
(四)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五)学院后勤管理处要按照医务人员要求做好病号饭及其他服务工作;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八)做好安抚工作,主动关心发病的用餐师生,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师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发生。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九)调查与整改,学院后勤管理处要立即根据食物中毒原因,开展排查,采取根治措施,防止再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六条 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流程如下所示: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指学校食堂、提供餐饮商超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第五十九条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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