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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保障就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学校的服务定位,在巩固现有就业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领域、新渠道、新项目,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西部等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和行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遵循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按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做到人尽其才、学以致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在籍全日制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学校和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和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指导。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为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后勤处、人事处及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其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就业工作,研究学校就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改革事项,确保学校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大学生就业创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安排全院学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二)依据国家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编制学院年度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计划;
(三)按照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管理、指导各系部学生就业创业及量化考核评估工作;
(四)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审核、上传《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
(五)负责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和就业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开辟大学生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市场,负责学生就业市场的拓展和就业基地、用人单位信息库的建设工作。负责用人单位信息、招聘信息的收集、审核、发布与更新工作;
(六)负责学院“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七)负责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转递学生档案的工作;
(八)负责撰写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九)负责统筹学院就业指导讲座、论坛、咨询等工作,针对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有计划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负责组织做好未就业学生的统计和再就业推荐工作;
(十一)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要求,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的更新工作,同时督促学生及时完成《全国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的更新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类型的创新创业活动,完善创新创业活动开展及奖励制度,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充分发挥创业引领作用;择优推荐创业团队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创业大赛;
(十三)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选育与孵化,提升大学生创业实践能力,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
第八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各教研室主任和全体毕业班辅导员。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
(二)利用系部资源和优势,广泛开拓就业渠道;
(三)定期开展毕业生就业政策宣讲,确保学生充分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政策导向;
(四)结合系部的专业特色,开展有针对性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
(五)关注并跟踪重点群体的就业状况,确保帮扶措施的有效实施;
(六)严格执行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确保就业数据真实准确;
(七)完成系部层面的其他就业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其他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发动全员参与,联系和引进更多的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岗位需求信息。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开始。
第十一条 毕业生资格核查
由系部依据教务处提供的毕业生信息,审查毕业生资格,校对毕业生相关信息,经毕业生核准后由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并报送至全国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准备
6月初,由就业指导中心将纸质《就业协议书》发放至各系部,由系部发放给毕业生。系部应及时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动员大会,指导学生正确使用登记系统,组织指导毕业生制作个人求职简历,接受毕业生就业咨询,指导和引导毕业生做好心理准备和求职技能准备。
第十三条 毕业去向
毕业去向分为就业、升学、未就业三种类型,毕业生应提前仔细阅读“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分类及证明材料”说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选择毕业去向类型并填报相关信息。
(一)就业:包括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应征义务兵、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国家基层项目、地方基层项目;自主创业;其他录用形式就业、自由职业;
(二)升学:包括境内升学、出国出境深造;
(三)未就业:包括求职中、签约中、拟参加公招考试、拟创业、不就业拟升学、暂不就业、拟应征入伍、拟出国出境。
第十四条 档案转递及户口迁移
由系部依据毕业生毕业去向和学校学生档案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档案转递。
第十五条 去向登记确认
毕业生在离校前统一使用全国登记系统对毕业去向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时毕业去向、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信息有变更的,须在全国登记系统进行更新,更新完成后再予确认。确认后,毕业生可在全国登记系统查看(或下载)本人去向登记信息表。
第四章 毕业去向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 签就业协议书就业
(一)与用人单位线上签约:用人单位通过登记系统向毕业生发起签约邀请,经毕业生同意,系部、学校审核通过后,线上签约完成;
(二)向学校申请电子就业协议书线下签约:毕业生通过登记系统在线申请电子就业协议书,需填写就业协议信息,经系部、学校协议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或用人单位下载打印电子就业协议书,单位盖章后,由毕业生或单位回传电子就业协议书图像,经系部、学校签约审核通过后,线下签约完成;
(三)签订纸质《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纸质《就业协议书》后,需通过登记系统在线补充登记纸质就业协议书上的就业信息,并上传盖章的纸质就业协议书图像,经系部、学校审核通过后,补充登记完成。纸质《就业协议书》须三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学生和学校各执一份。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其他约定等,可在协议的“补充条款”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其他各种就业形式就业以及未就业
毕业生通过登记系统选择相应毕业去向类型,登记去向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系部、学校审核通过后,完成毕业去向信息登记。
第十八条 解约管理
(一)线上解约:已经与用人单位完成线上签约,并与单位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约的,毕业生或用人单位任意一方通过登记系统向对方发起解约申请,经另一方同意,系部、学校审核通过后,线上解约完成。
(二)线下解约:已经完成向学校申请电子就业协议书的线下签约或已签纸质《就业协议书》补充登记,并与单位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约的,毕业生通过登记系统发起解约申请,上传解约材料(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经系部、学校与用人单位核实无误、审核通过后,线下解约完成。
第五章 就业数据监测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准确把握就业监测指标内涵,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信息和就业材料,确保就业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就业监测工作业务培训,提升就业监测工作质量、时效和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就业监测工作“四不准”“三不得”要求,分级开展就业工作核查,严格执行就业监测工作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第二十条 按照“三个三”的原则,重点针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孤儿等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开展就业帮扶工作。“一人一档”建立帮扶工作台账,优先提供指导服务、优先推荐就业岗位、优先开展培训和就业实习。落实“一对一”帮扶责任制,学校和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就业指导教师、班主任、专业教师、辅导员等要与困难学生开展结对帮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
第七章 访企拓岗
第二十一条 开展“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学校书记、校(院)长和校领导班子成员有针对性拓展就业市场;系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精准有效访企拓岗,足质足量开拓就业岗位。结合毕业生就业需求,提升岗位的利用率和访企拓岗的实效性。通过访企拓岗深度了解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深化人才培养改革,推动供需精准对接。
第八章 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根据学校《就业质量调查问卷》完成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和统计,由就业指导中心汇编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及时做好反馈和改进工作,确保学校办学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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