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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3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总则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条件,学院将给予适当求职补助。
第二条 申请条件
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学生。
第三条 经费来源
高校按比例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由学校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中统筹安排。每年经费由学工处统一申报。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补助比例及标准
学院按照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总数的7%-10%以内确定补助人选。每生一次性补助现金2000元。具体比例根据学院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总数在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每年申请、发放一次,具体时间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及发放管理办法
1、学生本人需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报学工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补助金用于补助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公考、考级、考证、专升本、面试等,相关票据由各系进行统一核查、签字后,交学工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贫困毕业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求职补助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
2、平时有不良消费行为习惯者,如抽烟、酗酒及其它高消费行为。
3、个人拥有高档手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4、不愿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八条 对于已享受学院就业补助待遇又违反了学院校纪校规,将由各系要求学生返回已享受的全部补助。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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