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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5-06-30 09:59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的文件精神,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全日制在读学生方可申请。

(二)成绩要求

参评当年专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获得学院奖学金的,按奖金金额就高原则领取。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全日制在读学生方可申请。

(二)成绩要求

参评当年专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4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 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若同时获得学院奖学金的,按奖金金额就高原则领取。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与差额相结合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等额评审

当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数量与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相等的情况下采用等额评审。

(二)差额评审

当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数量多于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的情况下采用差额评审。

先由各系、班级按照规定流程组织学生申报,通过材料初审、民主评议等环节,产生多于分配名额的候选人名单,再由院评审领导小组复核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如开展现场答辩、组织专家打分等,从候选人中优中选优,确定学生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学院的国奖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各系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和学生总数,确定各系的推荐名额。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院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系部评审工作小组:

1、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牵头,学工、团委、教务等部门共同参与。

2、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党支部书记、系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

3、评审小组按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院纪院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公开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评选方法

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二)具体流程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2、班级评议:各班级评审小组对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以及申请人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充分讨论,班委和辅导员共同研究确定拟建议名单,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系评审工作小组;

3、系部初审:各系评审工作小组综合考虑,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院评审领导小组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学院评审大会,研究审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5、学院审定及报送:学院研究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上报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材料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经省教育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颁发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系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如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其他违纪行为者,将追回其获得的全部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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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6-30 09: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的文件精神,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全日制在读学生方可申请。

(二)成绩要求

参评当年专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获得学院奖学金的,按奖金金额就高原则领取。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全日制在读学生方可申请。

(二)成绩要求

参评当年专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4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 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若同时获得学院奖学金的,按奖金金额就高原则领取。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与差额相结合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等额评审

当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数量与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相等的情况下采用等额评审。

(二)差额评审

当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数量多于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的情况下采用差额评审。

先由各系、班级按照规定流程组织学生申报,通过材料初审、民主评议等环节,产生多于分配名额的候选人名单,再由院评审领导小组复核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如开展现场答辩、组织专家打分等,从候选人中优中选优,确定学生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学院的国奖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各系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和学生总数,确定各系的推荐名额。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院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系部评审工作小组:

1、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牵头,学工、团委、教务等部门共同参与。

2、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党支部书记、系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

3、评审小组按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院纪院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公开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评选方法

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二)具体流程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2、班级评议:各班级评审小组对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以及申请人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充分讨论,班委和辅导员共同研究确定拟建议名单,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系评审工作小组;

3、系部初审:各系评审工作小组综合考虑,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院评审领导小组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学院评审大会,研究审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5、学院审定及报送:学院研究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上报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材料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经省教育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颁发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系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如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其他违纪行为者,将追回其获得的全部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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