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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以学生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所在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均应是非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院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等。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确定政策兜底类学生名单。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闽政通中‘福建助学’模块)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认定。系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查认定。系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评审认定”和“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院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七)至(八)类学生,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原则上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认定与复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初,学院统一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各系需提前向学生告知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院采用“闽政通-福建助学”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由学生本人登录“闽政通-福建助学”进行认定申请。并通过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认定与复核。学院根据学生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各系按“闽政通-福建助学”流程,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从在校表现、日常消费情况等方面,审核学生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组织民主评议并计算排名差异。对排名差异异常的学生进行访谈核实,并对异常状态进行调整,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认定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最低指导线进行分档,初步形成助学对象名单及档次,下发各系。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质疑,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结果公示。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或予以复核调整。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院务会议定。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且通过院务会审定后,学生工作部确认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闽政通-福建助学”中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院和各系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七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系应教育学生如遇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各系认定工作组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交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意见,将学生情况按程序反馈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认定调整。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指导学生提出申请,各系认定工作组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意见,将学生情况按程序反馈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深化资助育人工作,丰富学生资助工作内涵,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重点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扶助、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责任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技能提升培训和公益服务活动,开辟资助育人新途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按规定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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