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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25-07-04 14:59  编辑: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 号)、《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年发〔2016〕18 号)等文件精神,

推进我院校园文化建设,提升百年英华“爱国爱乡”“学以致用”等历史文化的育人功能,进一步深化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改革,构建素质养成、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四位一体”的基本教育模式,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将“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纳入人才培养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是学院综合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深化以学分制为核心的学籍管理模块。从2018级学生开始,在校生必须修满《办法》规定的“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学分方可毕业,“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学分和第一课堂成绩单一并装入毕业学生档案。

第二条  学院成立“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学分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团委及各系(部)学生党支部书记为委员。委员会负责“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制订,统筹教育教学资源、部门协同,监督“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裁决学生对“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结果的申诉。

指导委员会下设“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挂靠学工部。办公室负责“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的统筹规划、指导、考评和网络系统管理培训等工作。

各系成立由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 5—7人组成的“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认定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负责班级学生“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成绩的认定、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辅导员考核及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由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检查各系、各辅导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课程内容,根据学院构建素质养成、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四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精神,主要涵盖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与学术发明、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他。具体项目详见“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计分表。

第四条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成绩采用积分换算学分方式计量。

第五条 在校生在完成第一课堂学习要求的基础上,所修分值必须达到规定,才具备毕业及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一年级所修分值≥7分,二年级所修分值≥8分;三年级所修分值≥3分;(或在校三年期间总得分≥18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在第二课堂成绩单上盖章,成绩单装入档案;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延期毕业。

第六条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工作中,针对弄虚作假获得学分的学生,经委员会查实认定,取消其相应项目积分;针对违规操作项目的学生组织,经委员会查实认定,取消该组织的活动组织权,追究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但需要纳入“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制度实施工作的项目可由系(部)进行认定,上报“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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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7-04 14:59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 号)、《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年发〔2016〕18 号)等文件精神,

推进我院校园文化建设,提升百年英华“爱国爱乡”“学以致用”等历史文化的育人功能,进一步深化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改革,构建素质养成、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四位一体”的基本教育模式,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将“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纳入人才培养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是学院综合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深化以学分制为核心的学籍管理模块。从2018级学生开始,在校生必须修满《办法》规定的“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学分方可毕业,“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学分和第一课堂成绩单一并装入毕业学生档案。

第二条  学院成立“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学分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团委及各系(部)学生党支部书记为委员。委员会负责“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制订,统筹教育教学资源、部门协同,监督“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裁决学生对“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结果的申诉。

指导委员会下设“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挂靠学工部。办公室负责“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的统筹规划、指导、考评和网络系统管理培训等工作。

各系成立由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 5—7人组成的“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认定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负责班级学生“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成绩的认定、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辅导员考核及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由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检查各系、各辅导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课程内容,根据学院构建素质养成、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四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精神,主要涵盖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与学术发明、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他。具体项目详见“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计分表。

第四条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成绩采用积分换算学分方式计量。

第五条 在校生在完成第一课堂学习要求的基础上,所修分值必须达到规定,才具备毕业及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一年级所修分值≥7分,二年级所修分值≥8分;三年级所修分值≥3分;(或在校三年期间总得分≥18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在第二课堂成绩单上盖章,成绩单装入档案;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延期毕业。

第六条 “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工作中,针对弄虚作假获得学分的学生,经委员会查实认定,取消其相应项目积分;针对违规操作项目的学生组织,经委员会查实认定,取消该组织的活动组织权,追究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但需要纳入“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制度实施工作的项目可由系(部)进行认定,上报“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英华斋”大学生素质提升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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