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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真实性,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榕英华财〔2022〕2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院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院资金。
第三条 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及时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催收、催交、催报,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进行清理,按规定的程序核销,避免学院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应收款项是学院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合同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五条 合同签订部门为合同应收款项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对交款情况全程追踪,保证应收款及时、安全、完整收回。合同后签订十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原件到财务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应收款未及时收回,经办人应负全部责任,责任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纳入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学年考核。逾期一个月未收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按本年度应发绩效奖金的95%发放;逾期两个月未收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按本年度应发绩效奖金的85%发放;逾期三个月未收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按本年度应发绩效奖金的65%发放。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收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不发放本年度应发绩效奖金。学院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合同且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暂付款项的管理
第七条 暂付款项是指学院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
第八条 暂付款项经办人必须是学院在职人员,学生和其他人员不能办理借款业务。
第九条 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及时核销”原则。暂付款项必须有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暂付款项严格按照单笔业务“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办理。各部门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按时办理财务核销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或占用学院资金。暂付款项原则上须在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核销。
第十条 申请暂付款项需先填写《预付款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填写《借款单》,应真实准确填写实际借款人、用途、金额,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借款单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 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对经费暂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及经办人员的资格负责,有责任及时清理本部门教职工借款,督促其及时核销。财务处每月通报各部门暂付款项情况。
第十二条 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核销的借款经办人应负全部责任,责任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纳入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学年考核。逾期一个月未核销,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按本年度应发绩效奖金的95%发放;逾期两个月未核销,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按本年度应发绩效奖金的85%发放;逾期三个月未核销,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按本年度应发绩效奖金的65%发放。超过三个月未核销的不发本年度应发绩效奖金并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退休或离职,须先到财务处结清所有暂付款项,方可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
第四章 坏账核销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进行坏账的确认和核销。
第十五条 根据财企〔2002〕513号文件规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三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三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 学院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学院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会计师事务所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损失,学院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财务处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提交院务会和董事会审定。
第十七条 学院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三年应收款项的,财务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学院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财务处应及时办理坏账的核销手续,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规定与之不相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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