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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及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学院建设发展和广大师生服务,根据国家及地方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对学院财务报销若干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条 学院师生应如实提供财务报销所需各种凭证以及填写相关表单。
第二章 财务凭证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报销时应同时提供经查验的电子会计凭证真伪信息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原始凭证整理要求
1.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单据、凭证、账簿、报表、报告、批复、文件、各种经济合同与协议、发票或收据及存根等记录资料,均为原始记录。
2.内部自制的原始记录。学院内部根据经济事项的不同种类和要求自制的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项目填写,要求内容齐全,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自制原始记录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院领导签名或盖章。
3.外部取得的原始记录。从外部取得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无误,用途准确,相关项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填制单位盖章等。发票必须合法合规,联次齐全正确。
4.需要复写的原始记录,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发票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5.原始记录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的自然张数,其有效金额必须相符,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如附件张数较多,应从原始凭证的左上角起按自左至右顺序重叠粘贴,不得遮盖报销金额。
6.原始记录除相关的报告、批复、文件、各种经济合同与协议等记录资料外,其原始记录凭证的格式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学院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7.为保证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发票背后签名并注明“本发票仅报销一次,未重复报销”,同时提供经查验的会计凭证,承诺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凭证审核要素
第五条 外单位开具的收取款项及具体用途的凭证,须国家税务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监制,财务处必须严格审核,具体审核要素如下:
1.所有发票须列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住宿费发票
必须包括:付款单位全称、住宿起止日期、住宿天数、住宿人数、单价、总金额等项目,报销人自己手写无效。
2.付款单位处必须填写公司全称,日期为实际支付款项日期;大写小写金额书写清楚一致,如不一致以最小金额报销;所购物品或服务类别应填写清楚。
3.纸质发票须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电子发票须附对应的付款凭证、消费小票或其他唯一性辅助凭证,报销时粘贴至黏贴单。
4.发票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发票为无效票据,财务处不予报销。 寒暑假产生的发票,开学一个月内报销。
5.所有发票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12月的发票应在次年度第一个月完成报销。
6.发票丢失,原则上财务处不予报销,如取得开票单位的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可做报销凭证。
第四章 财务表单分类及用途
第六条 表单分类及用途
1.《借款单》、《预付款审批表》:教职工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或正式发票没有经过相应审批时需要向学院财务借款时填写。必须写明借款人及借款事由。
2.《费用报销单》:报销项目包括:交通费、招待费、通讯费、办公费、会务费、书报费等日常费用,用以说明款项支出性质的描述请在“内容”中写明。《费用报销单》后可附多张附件,报销附件不得使用二次纸。
3.《出差申请表》:用于出差前填写。需注明出差地、出差事由及出差起止日。报销时必须附上预订酒店、机票的三家平台对比信息以及经院领导批准的《出差申请表》。
4.《差旅费报销单》:用于报销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需附上审批完整的出差申请表;应将原始发票分类整理后,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后。
5.《付款申请单》:仅限于教职工申请支付对公转账款项或支付合同款或采购款项。合同付款必须建立付款台账,报销时附上。
6.《票据粘贴单》:用于整理零散的原始票据。将原始票据正面向上并粘贴于此单上面,原始凭证大小应以不出粘贴单边缘为限。按费用类别及费用发生地分别粘贴;票据粘贴单用空白纸代替即可(规格大小同以上单据)。
7.《教师奖励金发放表》:用于发放获奖教师的奖励金。
8.《学生奖励金发放表》:用于发放获奖学生的奖励金
9.《学生勤工补助发放表》:用于发放勤工俭学学生的补助金。
10.《校外人员劳务报酬发放表》:用于发放校外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五章 财务报销时间
第七条 为了合理高效做好学院财务工作,财务处对外报销时间定为每周二、三、四全天。
第八条 每月28日(2月26日)、每年12月20日后财务封账,停止办理一切报销、付款业务以便财务顺利结账。
第九条 学期末结账时间根据校历安排,另行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财务报销若干规定(试行)》(原榕英华〔2018〕28号)同时废止。此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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