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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发表时间:2025-06-23 15:17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学院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


使用学院的各项经费资源;财务处负责对日常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进行集中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重大的财务开支、财务制度的制定和对外投资等均由院务会议集体研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配备专业化财务机构负责人,在院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学院各项收支、收费票据等一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以及院内其他部门制定的文件涉及财务收支事项须经财务处会签。凡涉及学院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签订后须将正本或复印件报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为保证财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学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部门担任出纳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应当不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和管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财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政廉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十条 财务处应当负责对本部门所涉及的业务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严禁私自向他人泄漏学院财务状况、财务报表数据、员工薪资情况等信息。若财务人员存在私自泄密的情况,学院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对其处以批评、警告或开除处理;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财务凭证、报表应及时装订存档、重要文字数据及时备份,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财务处会计档案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1号文进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期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四条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学院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院内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签章后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的预算和当年收支计划,


审核汇总,编制预算草案,经院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报董事会讨论审批后由院长签发,再由财务处书面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学院的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各部门自行控制预算,在报销单据上标明使用情况,对超预算支出而影响教学和其他工作的后果由用款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对全院经济活动的约束力,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在实际执行中确需调整的,要按预算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院务会,经院务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院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考试考务收入、培训收入等。

(三)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院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学院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办教育项目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学院人才优势、仪器设备、教学场所以及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学院及各部门在创造收入时,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内部管理为核心,积极拓宽办学渠道,增加办学资金,增强办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增值税发票及管理制度,所收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规定单列科目的,作代收代支管理。未经批准的收费,一经查出即没收全部违规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各部门取得收入必须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票据,对不开收据或使用自购自制收据进行收费的,学院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并有权视其情节严重性对其处以批评、警告或开除处理;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设置“小金库”,各部门应交到学院财务处核算的收入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否则,以挪用、贪污公款论处。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取得的捐赠收入,必须交财务处,按捐款内容分别处理,有指定用途的捐款单独建账,按指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费用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条 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院为了实现教学、科研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院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学院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学院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院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学院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未纳入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支出。为保证预算的顺利进行,除经院务会批准外,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各部门要按核定的用款计划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五条 学院支出安排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提高教育质量和事业发展为目标。从财务管理的稳健性原则出发,在年度事业支出预算中,充分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重点突出,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人员经费和各种政策性开支的兑现,确保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运转必需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奖贷金、勤工助学金、减免缓及各类捐赠奖学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方案,报院务会研究批准。相关部门应加强支出和发放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按规定用途使用相关经费。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确因学院工作需要,代表学院安排接待工作用餐,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支出管理以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为行为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控制支出事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各部门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当有两人经手,购物发票等票据背面应当有负责人、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亲笔签名。

第四十条 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指定审批人,负责本部门支出审批。审批人应签名,以表示对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并对其审核意见负责任。其中: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项目开支,由院务会研究后审批执行;3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支,由院务会研究后报董事会审批执行;银行自动托收项目,每学期初由院务会研究审批执行。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发展。

第七章 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拨付给学院的项目资金、补助资金等。

第四十五条 凡属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拨付给学院的项目资金、补助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六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规定执行。财务人员要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配套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使用和管理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物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定期汇总编制自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五十八条 现金管理

1. 各部门所有现金收入均须及时全额送交财务处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

2. 财务处出纳需建立现金日记账,每天核对库存,并编制现金日报表。不得以白条抵库存,也不得超库存留用现金。

3. 各部门均应遵守银行关于办理结算和现金支付的相关规定,不得套取现金。因公在本市一次性购物1000元以上者,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若有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需提前微信或电话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销时需经院长特批;外埠购物须经银行办理结算。

4. 各部门应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所有外汇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兑换、套取和截留。

5.财务处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防止被盗、丢失或毁损。

第五十九条 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管理

1. 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2. 严禁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3. 财务处应当及时进行银行存款核对,确保银行存款真实准确。加强银行结算凭证、印鉴和支票的管理,严防丢失或盗用。

4. 外币存款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

学院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1号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存货管理

1.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教学用书及音像制品等。

2.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盘点等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责任制。为防止过多占用流动资金,避免毁损变质无形损耗,应尽量减少库存。各部门应有指定专门负责物品购入、保管、发出登记工作。

3. 各部门随购随用的小批量物品不作为库存材料管理,直接列为相关支出。

4. 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材料,保管部门应查明原因,书面报告财务处和院办,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由院务会议集体研究,报董事会审批执行。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后勤管理处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六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会同后勤管理处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处通过设置会计账户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价值管理,后勤管理处管理固定资产的实物,并按要求建立分类明细账。后勤管理处必须建立健全采购、验收、保管、出入库、领用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度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提交固定资产清查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十条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全部留归学院。

第七十二条 生物资产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制定相关制度并建立备查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四条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七十五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第七十六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十七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如专项科研经费等,财务处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款项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在办理借款时需由院务会讨论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并报董事会批准。院务会在讨论研究过程中,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考虑学院收入与日常经营支出比例,严格控制借款规模。

第七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进行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八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章 报告和分析

第八十一条 学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院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学院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院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八十四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 综合反映学院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八十五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 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 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 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 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八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八十九条 学院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榕英华财〔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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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6-23 1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学院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


使用学院的各项经费资源;财务处负责对日常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进行集中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重大的财务开支、财务制度的制定和对外投资等均由院务会议集体研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配备专业化财务机构负责人,在院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学院各项收支、收费票据等一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以及院内其他部门制定的文件涉及财务收支事项须经财务处会签。凡涉及学院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签订后须将正本或复印件报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为保证财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学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部门担任出纳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应当不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和管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财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政廉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十条 财务处应当负责对本部门所涉及的业务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严禁私自向他人泄漏学院财务状况、财务报表数据、员工薪资情况等信息。若财务人员存在私自泄密的情况,学院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对其处以批评、警告或开除处理;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财务凭证、报表应及时装订存档、重要文字数据及时备份,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财务处会计档案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1号文进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期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四条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学院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院内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签章后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的预算和当年收支计划,


审核汇总,编制预算草案,经院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报董事会讨论审批后由院长签发,再由财务处书面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学院的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各部门自行控制预算,在报销单据上标明使用情况,对超预算支出而影响教学和其他工作的后果由用款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对全院经济活动的约束力,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在实际执行中确需调整的,要按预算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院务会,经院务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院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考试考务收入、培训收入等。

(三)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院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学院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办教育项目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学院人才优势、仪器设备、教学场所以及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学院及各部门在创造收入时,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内部管理为核心,积极拓宽办学渠道,增加办学资金,增强办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增值税发票及管理制度,所收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规定单列科目的,作代收代支管理。未经批准的收费,一经查出即没收全部违规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各部门取得收入必须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票据,对不开收据或使用自购自制收据进行收费的,学院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并有权视其情节严重性对其处以批评、警告或开除处理;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设置“小金库”,各部门应交到学院财务处核算的收入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否则,以挪用、贪污公款论处。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取得的捐赠收入,必须交财务处,按捐款内容分别处理,有指定用途的捐款单独建账,按指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费用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条 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院为了实现教学、科研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院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学院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学院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院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学院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未纳入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支出。为保证预算的顺利进行,除经院务会批准外,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各部门要按核定的用款计划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五条 学院支出安排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提高教育质量和事业发展为目标。从财务管理的稳健性原则出发,在年度事业支出预算中,充分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重点突出,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人员经费和各种政策性开支的兑现,确保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运转必需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奖贷金、勤工助学金、减免缓及各类捐赠奖学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方案,报院务会研究批准。相关部门应加强支出和发放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按规定用途使用相关经费。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确因学院工作需要,代表学院安排接待工作用餐,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支出管理以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为行为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控制支出事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各部门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当有两人经手,购物发票等票据背面应当有负责人、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亲笔签名。

第四十条 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指定审批人,负责本部门支出审批。审批人应签名,以表示对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并对其审核意见负责任。其中: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项目开支,由院务会研究后审批执行;3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支,由院务会研究后报董事会审批执行;银行自动托收项目,每学期初由院务会研究审批执行。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发展。

第七章 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拨付给学院的项目资金、补助资金等。

第四十五条 凡属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拨付给学院的项目资金、补助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六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规定执行。财务人员要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配套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使用和管理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物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定期汇总编制自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五十八条 现金管理

1. 各部门所有现金收入均须及时全额送交财务处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

2. 财务处出纳需建立现金日记账,每天核对库存,并编制现金日报表。不得以白条抵库存,也不得超库存留用现金。

3. 各部门均应遵守银行关于办理结算和现金支付的相关规定,不得套取现金。因公在本市一次性购物1000元以上者,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若有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需提前微信或电话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销时需经院长特批;外埠购物须经银行办理结算。

4. 各部门应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所有外汇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兑换、套取和截留。

5.财务处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防止被盗、丢失或毁损。

第五十九条 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管理

1. 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2. 严禁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3. 财务处应当及时进行银行存款核对,确保银行存款真实准确。加强银行结算凭证、印鉴和支票的管理,严防丢失或盗用。

4. 外币存款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

学院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1号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存货管理

1.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教学用书及音像制品等。

2.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盘点等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责任制。为防止过多占用流动资金,避免毁损变质无形损耗,应尽量减少库存。各部门应有指定专门负责物品购入、保管、发出登记工作。

3. 各部门随购随用的小批量物品不作为库存材料管理,直接列为相关支出。

4. 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材料,保管部门应查明原因,书面报告财务处和院办,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由院务会议集体研究,报董事会审批执行。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后勤管理处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六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会同后勤管理处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处通过设置会计账户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价值管理,后勤管理处管理固定资产的实物,并按要求建立分类明细账。后勤管理处必须建立健全采购、验收、保管、出入库、领用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度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提交固定资产清查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十条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全部留归学院。

第七十二条 生物资产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制定相关制度并建立备查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四条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七十五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第七十六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十七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如专项科研经费等,财务处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款项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在办理借款时需由院务会讨论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并报董事会批准。院务会在讨论研究过程中,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考虑学院收入与日常经营支出比例,严格控制借款规模。

第七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进行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八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章 报告和分析

第八十一条 学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院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学院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院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八十四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 综合反映学院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八十五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 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 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 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 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八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八十九条 学院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榕英华财〔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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