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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讲诚信的品德,切实保障学院的教育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正常情况下,学生在毕业前应缴满学制年限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三年制专业的学生必须缴满三年的学费以及二年住宿费,两年制专业的学生必须缴满二年的学费及一年住宿费。代办费据实收取。
第三条 学生收费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学院在官网、校内公示栏等场所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阳光工程”收费政策。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缴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国家助学金,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收费工作职责
(一)财务处
1.财务处应按规定于开学前两个月在公示栏、学院官网上,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负责学费、住宿费及代办费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做好收费对账,提供电子票据。
2.负责建立收费管理数据库,负责定期向学生发布缴费通知,负责提供学生缴费查询服务。
3.负责每周将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等数据更新并提供至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及各系。
(二)教务处
1.负责学生日常学籍信息处理,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反馈至财务处,保证学生收费信息的准确性。
2.负责组织学生注册手续的办理及信息处理。
3.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教务处应将拟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经财务处审核并提交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完成学籍注册。
4.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榕英华教〔2024〕54号)有关文件,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三) 学生工作部
1.依据宿舍清单,负责学生住宿的安排。负责学生因宿舍调换、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原因致使住宿费变动,及时将住宿情况及走读材料提交至财务处,以保证收费信息的准确性。
2.负责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学费缓交政策,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收费政策宣传和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4.每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向财务处提供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在开学后第五周向财务处提供申请走读、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名单。
5.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名单,负责组织对学费缓交到期学生的催缴工作。
6.辅导员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定期与欠费学生沟通,了解欠费原因并督促缴费,及时反馈最新催缴情况。
(四)招生办
1.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公布学生收费标准,并将缴费指南、奖助贷政策等随同录取通知书寄达学生。
2.招生办应在新生录取后两周内,将被录取学生信息提交财务处。
(五)各系
1.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责任意识。
2.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费缓交手续的办理。
3.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名单,负责组织催缴工作。
第六条 学生收费工作程序
(一)新生缴费
财务处根据招生办的录取相关信息将收费标准上传至缴费平台。新生应按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及时缴费,财务处定期将成功缴费的学生清单提供招生办,并在新生报到前2日,将新生缴费情况提供教务处、学生工作部。
(二)在校学生缴费
学生工作部应于每年6月20日按照财务处发放的规范表格填写学生相关缴费信息,并发送财务处审核、上传至缴费平台。财务处在每年暑假结束前做好下学年学生收费的准备工作,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7日(含)之前,按学院指定缴费方式缴费。财务处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日前将缴费成功的学生信息,提供至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作为在校学生入学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的依据,对未缴费用的学生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学生各项费用的缴纳规定与统计
(一)学费
学院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学费、住宿费及代办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二)住宿费
学生按实际住宿情况缴交住宿费。学生申请办理复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学生工作部根据相应时间节点更新学生住宿信息,及时提供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应收住宿费办理收费或退费相关手续。
(三)代办费
学院按“学生自愿、不得盈利、多退少补、及时结算”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学院对代办项目收费实行单独立账、按时结算。教材费根据学生所在年级及专业预收,每学年末公布收支及结算情况,于学生毕业前结清。
学院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收取费用。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证、卡,补办时按实际成本收费。
(四)学籍异动收费处理
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复学后按复学所属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在校生应征入伍,可参照休学手续办理;新生报到前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
留、降级学生按录取年度所在年级相应专业的学费以及住宿费标准收取,代办费据实收取。
学生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从转入的学年开始按新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转专业之前的代办费据实结算。财务处根据教务处学籍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收费、退费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学生的学费可按录取年度所在年级相应专业的学费以及住宿费标准收取,代办费据实收取。
第八条 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结算
1.学生办理休学时,如已缴学费、住宿费的不退费,所缴学费、住宿费作为复学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未缴学费、住宿费的暂不缴费,待学生复学或退学时再予以缴纳。
2.学生复学时,财务处根据学籍异动申请表重新确认应缴学费、住宿费。
3.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取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该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代办费按实结算。
第九条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处理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助学贷款或学费缓交手续的,作以下处理:
1.视同未注册,不可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已参加的考试成绩按0分计算)。
2.不得参评当学年奖学金及各项表彰。
第十条 附则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费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试行)》(榕英华财{202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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