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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国务院令第12号)《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3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学院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科室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资金支付业务应按照学院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院资金使用范围通常根据资金性质、来源及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确定,主要用于保障教学活动、校园运营及师生发展,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教学与科研支出
教学运营:购买教材教具、实验器材、教学软件,维护多媒体设备,开展课程研发、教学改革项目。
科研活动:教师科研课题经费、学术交流合作、实验室建设及科研设备采购。
(二)人员经费
教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保公积金等。
师资培训:教师进修学习、专业技能培训、教研活动经费。
(三)校园建设与维护
基础设施:教学楼、操场、图书馆等建筑的新建、翻新,水电管网改造。
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课桌椅、安防系统等固定资产采购。
日常维护:校园绿化、设施维修、水电暖费用。
(四)学生发展与福利
奖助体系: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贴息。
课外活动:运动会、文艺演出、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经费,研学旅行支出。
保障服务:学生体检、医疗保险、心理咨询服务。
(五)行政与管理支出
办公费用:文具、印刷、通讯、差旅等日常行政开支。
管理系统:校园信息化建设(如教务系统、网络维护)、档案管理费用。
(六)其他支出。
第七条 学院资金禁用范围:违规投资投机、高消费娱乐、公款旅游等、与学院业务无关的支出、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中的八类情形办理现金付款业务,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范围及额度。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可通过开户行转至报销人员银行卡。
第九条 除财务处外,学院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各类现金收入通过银行、缴费平台及POS机直接转入学院开户银行账户。
第十条 各部门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加强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处必须认真履行现金账务清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账务进行核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规定可使用现金外,其他经济往来活动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一)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正确、完整的收支凭证和依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办理已发生业务结算登记入账手续,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每月终了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妥善处理,防止差错。
(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及银行结算、票据结算等业务。
(三)实行银行账户设立、撤销统一审批制度。学院需设立或撤销银行账户时,由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四)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外借和出租账户,不得为他人代开账户。
(五)实行银行账户风险集中监控制度,具体集中监控工作由学院财务处负责。
(六)实行银行存款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对存在或可能出现风险的银行账户应责令限期处置,具体监管由学院财务处负责。
第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结算,严格按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采用前项形式结算须执行登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责任人(经办人)应及时办理结算并与财务处进行余额核对,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并将余额退回银行账户。
(三)对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银行账户。
第四章 银行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核销等环节职责权限和程序。银行票据由专人统一购买、登记保管,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未启用的空白银行票据事先不得盖好印鉴章,作废票据必须标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银行支票应顺序使用,按规定填写日期、用途、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核收到的外单位签发的银行票据,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八条 学院各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实行专人负责,严禁
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银行网银盾及密码由操作人员本人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学院法人章由院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网银盾安全管理
(一)网银盾申领与保管
1.学院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支付业务需求,向开户银行申请网银盾,并明确各网银盾的使用权限。网银盾分为制单盾、复核盾和主管盾,不同权限网银盾需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别保管。
2.网银盾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网银盾,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将网银盾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3.网银盾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保管人员应立即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二)网银盾使用规范
1.使用网银盾进行网上支付操作时,必须在学院指定的、安装有正版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的电脑上进行,严禁在公共场所或非授权电脑上使用。
2.制单人员使用制单盾进行支付信息录入后,必须由复核人员使用复核盾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支付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交主管盾审批。
3.支付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拔出网银盾,并清理电脑缓存和操作记录,确保支付信息安全。
(三)网银盾定期检查与更新
1.财务处应定期对网银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按照银行规定及时更新网银盾驱动程序和证书,确保网银盾正常使用和安全防护功能有效。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金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支付款项印章、银行网银盾、专用密钥等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
(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三)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四)大额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资金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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