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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25-04-24 09:27  编辑: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学院专任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为岗位聘用、晋级、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激励专任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针对专任教师岗位,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

(一)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学术水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协调能力情况。
    (三)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服务意识表现及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中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第四条 专任教师的年度考核为教学、教科研与服务两类项目,通过对各项目年度工作实绩的量化评分,实施德、能、勤、绩、廉的一体化考核,每个项目的分值为100分。各项目的量化评分标准详见《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教学项目量化评分标准说明》(附件1)、《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教科研与服务项目评分标准说明》(附件2)。

第五条 专任教师学年考核量化评价总分为100分,通过对专任教师开展教学、教科研与服务两类项目的量化分进行加权平均获得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分,其中教学项目权重比例为50%,教科研与服务项目权重比例为50%。

第六条 教学项目由基本项分数与附加项分数组成,基本项分数以70分为上限,附加项分数与基本项分数之总和以100分为上限;教科研与服务项目总分以100分为上限,其中教科研项目基本项分数以35分为上限,附加项分数与基本项分数之总和以50分为上限,服务项目分数以50分为上限。

第七条 教科研项目的基本项分数为实际完成的定额分值×考核分转换系数β,教科研项目的附加项分数不进行系数转换。不同技术职称专任教师的教科研定额分与转换系数如下表所示:

职称

教科研基本项定额分

考核分转换系数β

正高

8

4.375

副高

6

5.833

中级

4

8.75

初级

2

17.5

第八条 教学附加分项与教科研附加分项超额完成的分数可互相折抵,也可折抵服务项目分数;教科研基本分项超额完成的分数可折抵下一个学年度的教科研基本工作量。

第三章 考核等级标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及不定等级情形。

(一)优秀标准

1.年度量化考核总分85分及以上,且量化考核分数排名在部门考核中前15%,并符合其它条件者。

2.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师德表现突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教研严谨,吃苦耐劳;有创新精神,在教学、教科研与服务工作或教书育人中成绩显著。

(二)合格标准

1.年度量化考核总分70分及以上未达85分者。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师德考核合格;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三)基本合格标准(下列情形之一)

1.年度量化考核总分60至70分(不含70 分)。

2.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 2次Ⅱ级教学事故或1次Ⅰ级教学事故。

4.学年旷工累计达 3天。

5.工作积极性不足,工作效率较低。

6.其他经学院审议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不合格标准(下列情形之一)

1.年度量化考核总分低于60分。

2.违反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3.受到公安行政拘留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4.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降级、降职。 

5.参与非法组织或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经查证属实。

6.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7.学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

8.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 

9.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10.发生3次Ⅱ级教学事故或 2次Ⅰ级教学事故。 

11.工作责任心不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且拒不接受部门工作安排;或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的;或主要精力未放在本职工作上、消极怠工,经劝说和教育帮助仍不改正。 

1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年考核。

13.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五)不定等次(下列情形之一)

1.在学院工作未满六个月(含试用期)。

2.当学年累计病、事假达六个月。 

第四章 考核周期和程序

第十条 教师年度考核按每学年进行,学年末各教师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个人自评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部门,所在部门进行初评、学院进行复评,并根据各项目分数权重得出最终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教师个人自评

(一)教师应按要求按时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在充分自我总结的基础上,依据《各项目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说明》,进行自我量化考核,并于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至各系、院、部办公室。

(二)教师对于自评表所描述的事实部分,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佐证资料作为凭证。

第十二条 系、院、部初评

(一)系、院、部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部门正副职、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一般为5-9 人(奇数)。各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系、院、部考核小组汇总本部门教师学年自评表,并以客观、公正、公平之精神,对教师自评表所描述的事实,核对佐证资料(无佐证资料者,不予采计),根据工作实绩和考核量化指标对本部门教师进行初评,量化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者,且排名前15%的人员可作为考核优秀的建议人选进行推荐。相关考核材料由系、院、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送人事处汇办。

第十三条 学院复评

(一)学院成立由人事处牵头、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学院复评小组,根据系、院、部初评意见、佐证资料之正确性进行复评,并按照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15%的比例提出考核优秀的建议人选。

(二)学院复评小组向学院院务会上报复评结果,确定考核等级。

(三)经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在全院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向全校公布。 

(四)考核结果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做好相关人员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按学院有关规定,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给予绩效奖(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下同),并发放优秀奖励金,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合格的,绩效奖全额发放。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绩效奖减半发放,同时,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可以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低聘,不服从组织安排调整或在新岗位学年度考核未达合格及以上的,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当学年内病、事假累计达 15 天且未达六个月的,绩效奖根据考核等次按比例核发。

第十八条 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当学年不发放绩效奖,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考核不定等次的,学年考核只写评语,不发放绩效奖。

第二十条 考核等次未达合格及以上或不定等次(不含入职不满六个月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或职务晋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相应延迟一年;若遇学院当年薪资调整,薪资调整执行时间为下一学年考核达合格及以上的次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是专任教师教学、教科研项目年度量化考核项和分值审核的责任职能部门,人事处是服务项目年度量化考核项和分值审核的责任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年度考核责任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考核项目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承担学院安排的量化考核评分标准未涵盖的专项任务,牵头部门可填写专项工作考核分申请表,向职能部门申请任务积分计入服务项目考核分中,待任务完成后,院务会依据任务完成情况最终确定该专项工作积分。

第二十四条 新进入我院的教师,入职当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入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教科研与服务工作量按照50%减免。

第二十五条 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兼任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教科研基本工作量按下表计算(同一人兼任不同行政职务者,第二项及以上职务教学工作量按照50%计算减免,教科研基本工作量第二项及以上职务不进行减免):

 

兼任教学管理工作人员

的职务或工作

教学

工作量减免

教科研

工作量减免

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

减免80学时

减免30%

教研室副主任

减免60学时

减免20%

第二十六条 岗位变动人员(含校内、校外调动人员)的学年考核由原单位或原部门提供前段情况协助参与考核,职务变动人员按现岗位进行学年考核。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培训或调用的人员,仍由原所在部门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期间的情况由学习、培训或调用所在单位提供。需调停课的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误课超过24学时者需由所在系部统筹安排其它教师进行代课,并减免其学习、培训等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若确无其他教师可代课者,返回学院后所补的课程按照50%计算教学工作量;女教师休产假的当学年按额定工作量任务的50%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兼任正(副)处级职务等人员的主岗位是管理岗位的,必须认真负责地完成好管理岗位的工作任务,考核按管理岗位执行,考核等级与部门考核等级一致,专任教师岗位职责可不作要求;其它兼任行政职务人员的主岗位是教师岗位的,则按照专任教师考核办法执行;兼任行政职务人员如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则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学院中级、高级待遇人员,按享受待遇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各量化考核项目中涉及多人完成的可按下表加权系数计分,也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加权系数的分配。

排序

排名一

(项目负责人)

排名二

排名三

排名四

排名五

排名六

排名加权系数

1.00






0.80

0.20





0.75

0.15

0.10




0.70

0.15

0.10

0.05



0.65

0.15

0.10

0.05

0.05


0.60

0.15

0.10

0.05

0.05

0.05

第三十一 若量化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者不足15%,考核优秀分数可调整为80分及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榕英华人〔202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教学项目量化评分标准说明
                 2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教科研与服务项目量化评分标准说明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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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4-24 09:27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学院专任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为岗位聘用、晋级、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激励专任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针对专任教师岗位,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

(一)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学术水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协调能力情况。
    (三)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服务意识表现及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中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第四条 专任教师的年度考核为教学、教科研与服务两类项目,通过对各项目年度工作实绩的量化评分,实施德、能、勤、绩、廉的一体化考核,每个项目的分值为100分。各项目的量化评分标准详见《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教学项目量化评分标准说明》(附件1)、《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教科研与服务项目评分标准说明》(附件2)。

第五条 专任教师学年考核量化评价总分为100分,通过对专任教师开展教学、教科研与服务两类项目的量化分进行加权平均获得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分,其中教学项目权重比例为50%,教科研与服务项目权重比例为50%。

第六条 教学项目由基本项分数与附加项分数组成,基本项分数以70分为上限,附加项分数与基本项分数之总和以100分为上限;教科研与服务项目总分以100分为上限,其中教科研项目基本项分数以35分为上限,附加项分数与基本项分数之总和以50分为上限,服务项目分数以50分为上限。

第七条 教科研项目的基本项分数为实际完成的定额分值×考核分转换系数β,教科研项目的附加项分数不进行系数转换。不同技术职称专任教师的教科研定额分与转换系数如下表所示:

职称

教科研基本项定额分

考核分转换系数β

正高

8

4.375

副高

6

5.833

中级

4

8.75

初级

2

17.5

第八条 教学附加分项与教科研附加分项超额完成的分数可互相折抵,也可折抵服务项目分数;教科研基本分项超额完成的分数可折抵下一个学年度的教科研基本工作量。

第三章 考核等级标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及不定等级情形。

(一)优秀标准

1.年度量化考核总分85分及以上,且量化考核分数排名在部门考核中前15%,并符合其它条件者。

2.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师德表现突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教研严谨,吃苦耐劳;有创新精神,在教学、教科研与服务工作或教书育人中成绩显著。

(二)合格标准

1.年度量化考核总分70分及以上未达85分者。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师德考核合格;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三)基本合格标准(下列情形之一)

1.年度量化考核总分60至70分(不含70 分)。

2.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 2次Ⅱ级教学事故或1次Ⅰ级教学事故。

4.学年旷工累计达 3天。

5.工作积极性不足,工作效率较低。

6.其他经学院审议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不合格标准(下列情形之一)

1.年度量化考核总分低于60分。

2.违反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3.受到公安行政拘留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4.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降级、降职。 

5.参与非法组织或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经查证属实。

6.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7.学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

8.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 

9.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10.发生3次Ⅱ级教学事故或 2次Ⅰ级教学事故。 

11.工作责任心不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且拒不接受部门工作安排;或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的;或主要精力未放在本职工作上、消极怠工,经劝说和教育帮助仍不改正。 

1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年考核。

13.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五)不定等次(下列情形之一)

1.在学院工作未满六个月(含试用期)。

2.当学年累计病、事假达六个月。 

第四章 考核周期和程序

第十条 教师年度考核按每学年进行,学年末各教师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个人自评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部门,所在部门进行初评、学院进行复评,并根据各项目分数权重得出最终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教师个人自评

(一)教师应按要求按时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在充分自我总结的基础上,依据《各项目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说明》,进行自我量化考核,并于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至各系、院、部办公室。

(二)教师对于自评表所描述的事实部分,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佐证资料作为凭证。

第十二条 系、院、部初评

(一)系、院、部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部门正副职、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一般为5-9 人(奇数)。各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系、院、部考核小组汇总本部门教师学年自评表,并以客观、公正、公平之精神,对教师自评表所描述的事实,核对佐证资料(无佐证资料者,不予采计),根据工作实绩和考核量化指标对本部门教师进行初评,量化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者,且排名前15%的人员可作为考核优秀的建议人选进行推荐。相关考核材料由系、院、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送人事处汇办。

第十三条 学院复评

(一)学院成立由人事处牵头、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学院复评小组,根据系、院、部初评意见、佐证资料之正确性进行复评,并按照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15%的比例提出考核优秀的建议人选。

(二)学院复评小组向学院院务会上报复评结果,确定考核等级。

(三)经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在全院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向全校公布。 

(四)考核结果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做好相关人员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按学院有关规定,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给予绩效奖(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下同),并发放优秀奖励金,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合格的,绩效奖全额发放。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绩效奖减半发放,同时,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可以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低聘,不服从组织安排调整或在新岗位学年度考核未达合格及以上的,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当学年内病、事假累计达 15 天且未达六个月的,绩效奖根据考核等次按比例核发。

第十八条 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当学年不发放绩效奖,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考核不定等次的,学年考核只写评语,不发放绩效奖。

第二十条 考核等次未达合格及以上或不定等次(不含入职不满六个月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或职务晋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相应延迟一年;若遇学院当年薪资调整,薪资调整执行时间为下一学年考核达合格及以上的次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是专任教师教学、教科研项目年度量化考核项和分值审核的责任职能部门,人事处是服务项目年度量化考核项和分值审核的责任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年度考核责任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考核项目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承担学院安排的量化考核评分标准未涵盖的专项任务,牵头部门可填写专项工作考核分申请表,向职能部门申请任务积分计入服务项目考核分中,待任务完成后,院务会依据任务完成情况最终确定该专项工作积分。

第二十四条 新进入我院的教师,入职当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入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教科研与服务工作量按照50%减免。

第二十五条 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兼任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教科研基本工作量按下表计算(同一人兼任不同行政职务者,第二项及以上职务教学工作量按照50%计算减免,教科研基本工作量第二项及以上职务不进行减免):

 

兼任教学管理工作人员

的职务或工作

教学

工作量减免

教科研

工作量减免

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

减免80学时

减免30%

教研室副主任

减免60学时

减免20%

第二十六条 岗位变动人员(含校内、校外调动人员)的学年考核由原单位或原部门提供前段情况协助参与考核,职务变动人员按现岗位进行学年考核。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培训或调用的人员,仍由原所在部门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期间的情况由学习、培训或调用所在单位提供。需调停课的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误课超过24学时者需由所在系部统筹安排其它教师进行代课,并减免其学习、培训等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若确无其他教师可代课者,返回学院后所补的课程按照50%计算教学工作量;女教师休产假的当学年按额定工作量任务的50%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兼任正(副)处级职务等人员的主岗位是管理岗位的,必须认真负责地完成好管理岗位的工作任务,考核按管理岗位执行,考核等级与部门考核等级一致,专任教师岗位职责可不作要求;其它兼任行政职务人员的主岗位是教师岗位的,则按照专任教师考核办法执行;兼任行政职务人员如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则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学院中级、高级待遇人员,按享受待遇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各量化考核项目中涉及多人完成的可按下表加权系数计分,也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加权系数的分配。

排序

排名一

(项目负责人)

排名二

排名三

排名四

排名五

排名六

排名加权系数

1.00






0.80

0.20





0.75

0.15

0.10




0.70

0.15

0.10

0.05



0.65

0.15

0.10

0.05

0.05


0.60

0.15

0.10

0.05

0.05

0.05

第三十一 若量化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者不足15%,考核优秀分数可调整为80分及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榕英华人〔202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教学项目量化评分标准说明
                 2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教科研与服务项目量化评分标准说明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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