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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25-01-03 16:12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纪院规和组织纪律,规范学院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到岗和离岗时间、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考勤是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考核、晋升提拔、岗位聘任、工资调整、职称评聘、评先评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加强考勤管理是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负责人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做出表率。

第四条 学院人事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聘教职工。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六条 作息时间按学院发布的通知执行。各部门因岗位的特殊性需要实行特别工作时间的,应提请学院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时间以及学院和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

第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依据规定的作息时间考勤;专任教师依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安排、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以及值班要求进行考勤。新入职专任教师依据《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入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坐班考勤。       

(一)各类人员工作时间

1、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工作时间

8:20—11:45;14:00—16:40。

2、各类教师工作时间

(1)系(院、部)正副主任每周坐班不少于4天,工作时间参照行政管理人员。

(2)专任教师工作时间按照教学、科研等工作安排执行。

(3)新入职专任教师坐班期间,工作时间参照行政管理人员。

3、辅导员,后勤处、安全工作处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值班人员工作时间按工作职责规定执行。

(二)各类人员考勤时间

1、一般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打卡时间

上班: 7:30-8:20      13:10-14:00

下班:11:45-12:55      16:40-17:30

2、行政部门正副职、系(院、部)正副主任打卡时间

上班: 7:30-8:20      下班:16:40-17:30

3、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等特殊岗位人员打卡时间

白天参照行政管理人员打卡时间、晚上根据部门排班的时间要求执行。节假日、寒暑假安全工作处工作人员需轮值做好学院安全保障工作。

4、专任教师打卡时间

(1)新入职坐班专任教师打卡时间参照行政管理人员。

(2)不坐班专任教师:周三13:10-14:00打上班卡, 16:40-17:30打下班卡。

5、辅导员打卡时间

(1)正常工作日

上班: 7:30-8:20  13:10-14:00  下班:16:40-19:29。

晚上:19:30—22:30(周日至周四)打晚班卡。

节假日值班打卡时间按照学工部值班表的时间要求执行。

6、值班人员打卡时间按照值班表的时间要求执行。

7、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按组织部门规定时间打卡。

(三)值班事项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保持手机畅通且不得离开学院,在完成值班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休息。未按要求进行值班的,视作旷工。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检查、监督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严格按规定负责请销假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指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以下称考勤管理员)负责考勤工作。部门考勤统计表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报人事处,同时提交未能及时考勤审核表(见附件1)、请假审批表(见附件2)、销假审批表(见附件3)等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严禁虚假考勤行为。虚构事实、虚报教职工考勤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当事者及相关人员责任,按《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二条 在院内正常出勤,因特殊情况(参加会议、公务接待等)未能及时打卡或遗漏打卡的,应在24小时内完成《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未能及时考勤审核表》(见附件1)审批并上传得力APP。遇考勤机故障无法正常打卡时,应即时按照考勤机故障处置流程处理,否则视为未打卡。

第四章 各种请假规定

遵守“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原则。教职工请假前须做好工作交接,确保请假不耽误工作。因突发事件无法按正常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备、线上(微信/qq等方式)请假,返岗后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线下手续。

第十三条 事  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事假审批,保证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酌定。

2、2小时以内事假,累计二次折算半天事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按半天事假计,减发半天工资(工资指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每月按30天计,下同),以此类推;当天请事假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事假计。

专任教师每学期因事假调停课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4节。每学期因事假调停课超过4节的,超过的部分按事假处理(累计6节课计为半天),以此类推。新入职坐班专任教师事假参照行政管理人员执行。

4、教职工试用期间的事假按《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病  假

1、请病假超过两天的,须有病历单和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建休证明(必须明确建休时间)等材料。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线上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病假期间每天减发50%日工资,以此类推;连续病假30天以上的(按日历日计算),只发放基本工资(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按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病假工资)。

专任教师生病住院治疗一个月以上的,给予减免相应教学工作量。

2、教职工试用期间的病假按《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病假超过3个月视作请长病假。

4、专任教师每学期因病假调停课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或12节。每学期因病假调停课超过一周或12节的,超过的部分按病假处理(累计6节课计半天),以此类推。新入职坐班专任教师病假参照行政管理人员执行。

5、严禁虚假病假。教职工有任何虚假病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生病请病假、非正当途径获得病假证明、在病假证明上虚开病假天数等),均视为严重违纪,学院将给予包括解聘在内的处理。学院有权要求教职工进一步提供详细医疗材料、到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向相关医疗机构查证等方式对教职工的疾病情况进行核验,教职工应当予以配合;教职工拒绝配合的,推定为教职工所提供的疾病信息不真实。

第十五条

连续事假或病假达6个月及以上的,请假期间不计院龄和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公出、公假

教职工因公外出办理相关业务或参加会议及其他活动等,经学院批准的,视为正常出勤。若经学院批准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生育假

1、请休产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人事处备案。

2、产假158天(顺产),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天数最多不超过180天。男职工在妻子生产期间可享受15天照顾假。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安排值夜班。

4、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8天。

5、产假、照顾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安排夜班,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多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7、女教职工产前检查或治疗时间计为出勤,但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产检时间以医嘱为准)。

8、产假期间女教职工可按相关规定向生育保险部门领取生育津贴,超出生育保险部门所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的工资由学院按天支付,其中地区补贴、专项津贴按照请假的计薪天数减发;同时专任教师产假期间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育儿假

1、教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按规定享受育儿假。

2、育儿假是以自然年为周期,3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从出生之日起每年累计可以享受10天育儿假,多子女数量不叠加享受假期。

3、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当在当年休完,不能结转至下一年。

4、新入职人员按照入职日至12月31日的剩余天数对应比例来计算假期天数,子女当年满3周岁的按满3周岁当日计算,遇当年离职的,按离职日计算当年可休假天数,多休时按事假进行处理。

5、育儿假期间工资不变,出勤奖照发。

第十九条 婚丧假、父母陪护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休完,逾期不再享受婚假待遇。新入职人员,结婚证登记时间需在入校后,方可申请婚假。

2、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不含往返路程)。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参照直系亲属去世处理。

3、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连续请假含周末及节假日)。

4、婚丧假、父母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出勤奖照发。

第二十条 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的考勤规定

1、教职工必须参加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确需请假的应先提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向人事处报备。

2、教职工因事(不含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请假缺席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的,请假1次,减发30元(专项津贴);迟到、早退,每次减发5元(专项津贴);无故不参加的,每次减发50元(专项津贴),与已请的事、病假重叠的,以事、病假为准。

3、寒暑假期间,若因学院工作需要,教职工应按要求参加会议、研讨等工作。若未能参加,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

第二十一条 旷工及其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含擅离值班岗位)。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请假逾期未归的、未及时销假的。

(3)无故不参加学院或各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培训活动等)。

(4)病事假期间或上班期间从事院外兼职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工作的。

(6)坐班教职工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3次(每次不超过15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时间单次超过15分钟,按对应旷工时间处理。

2、旷工、旷课处理

(1)旷工半天(以此类推)减发半日全额工资(包括不限于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地补、院龄、专项津贴、学历补贴、话补等),并由所在部门提醒谈话。

(2)出现旷工行为(一学年3天以下)的,不得定为考核优秀等次;一学年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5天以上(含)的,视为严重违纪,学院有权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专任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的,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或监考缺席的,按《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勤奖、午餐补贴

坐班制教职工,当月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每次5分钟以内当月合计不超过2次的不计迟到、早退)、请假(事假、病假)、旷工的,给予出勤奖。  

教职工出勤(或公出),享受午餐补贴。寒暑假、节假日不计发午餐补贴。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批后方可执行,专任教师请假还应同时做好调、停课申请并经教务处审批。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完成月度考勤统计后作为附件送人事处备查(超过三天请假须事先报备人事处),一份留部门存档。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岗,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假流程(销假审批表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审核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中层干部的请假须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中正职干部须经院长审批),报备人事处。

第二十六条 请假3天以内(含)的销假,到所在部门销假;超过3天的,应同时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专任教师销假的需同步至教务处销假,请假期满,未及时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福建省、福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稿)》(榕英华人事 [2018]115 号)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2021年4月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未能及时考勤审核表

2.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5年1月3日


附件1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未能及时考勤审核表.docx

附件2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x

附件3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docx

 考勤机故障处置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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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1-03 16: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纪院规和组织纪律,规范学院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到岗和离岗时间、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考勤是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考核、晋升提拔、岗位聘任、工资调整、职称评聘、评先评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加强考勤管理是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负责人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做出表率。

第四条 学院人事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聘教职工。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六条 作息时间按学院发布的通知执行。各部门因岗位的特殊性需要实行特别工作时间的,应提请学院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时间以及学院和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

第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依据规定的作息时间考勤;专任教师依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安排、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以及值班要求进行考勤。新入职专任教师依据《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入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坐班考勤。       

(一)各类人员工作时间

1、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工作时间

8:20—11:45;14:00—16:40。

2、各类教师工作时间

(1)系(院、部)正副主任每周坐班不少于4天,工作时间参照行政管理人员。

(2)专任教师工作时间按照教学、科研等工作安排执行。

(3)新入职专任教师坐班期间,工作时间参照行政管理人员。

3、辅导员,后勤处、安全工作处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值班人员工作时间按工作职责规定执行。

(二)各类人员考勤时间

1、一般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打卡时间

上班: 7:30-8:20      13:10-14:00

下班:11:45-12:55      16:40-17:30

2、行政部门正副职、系(院、部)正副主任打卡时间

上班: 7:30-8:20      下班:16:40-17:30

3、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等特殊岗位人员打卡时间

白天参照行政管理人员打卡时间、晚上根据部门排班的时间要求执行。节假日、寒暑假安全工作处工作人员需轮值做好学院安全保障工作。

4、专任教师打卡时间

(1)新入职坐班专任教师打卡时间参照行政管理人员。

(2)不坐班专任教师:周三13:10-14:00打上班卡, 16:40-17:30打下班卡。

5、辅导员打卡时间

(1)正常工作日

上班: 7:30-8:20  13:10-14:00  下班:16:40-19:29。

晚上:19:30—22:30(周日至周四)打晚班卡。

节假日值班打卡时间按照学工部值班表的时间要求执行。

6、值班人员打卡时间按照值班表的时间要求执行。

7、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按组织部门规定时间打卡。

(三)值班事项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保持手机畅通且不得离开学院,在完成值班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休息。未按要求进行值班的,视作旷工。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检查、监督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严格按规定负责请销假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指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以下称考勤管理员)负责考勤工作。部门考勤统计表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报人事处,同时提交未能及时考勤审核表(见附件1)、请假审批表(见附件2)、销假审批表(见附件3)等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严禁虚假考勤行为。虚构事实、虚报教职工考勤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当事者及相关人员责任,按《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二条 在院内正常出勤,因特殊情况(参加会议、公务接待等)未能及时打卡或遗漏打卡的,应在24小时内完成《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未能及时考勤审核表》(见附件1)审批并上传得力APP。遇考勤机故障无法正常打卡时,应即时按照考勤机故障处置流程处理,否则视为未打卡。

第四章 各种请假规定

遵守“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原则。教职工请假前须做好工作交接,确保请假不耽误工作。因突发事件无法按正常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备、线上(微信/qq等方式)请假,返岗后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线下手续。

第十三条 事  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事假审批,保证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酌定。

2、2小时以内事假,累计二次折算半天事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按半天事假计,减发半天工资(工资指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每月按30天计,下同),以此类推;当天请事假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事假计。

专任教师每学期因事假调停课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4节。每学期因事假调停课超过4节的,超过的部分按事假处理(累计6节课计为半天),以此类推。新入职坐班专任教师事假参照行政管理人员执行。

4、教职工试用期间的事假按《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病  假

1、请病假超过两天的,须有病历单和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建休证明(必须明确建休时间)等材料。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线上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病假期间每天减发50%日工资,以此类推;连续病假30天以上的(按日历日计算),只发放基本工资(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按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病假工资)。

专任教师生病住院治疗一个月以上的,给予减免相应教学工作量。

2、教职工试用期间的病假按《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病假超过3个月视作请长病假。

4、专任教师每学期因病假调停课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或12节。每学期因病假调停课超过一周或12节的,超过的部分按病假处理(累计6节课计半天),以此类推。新入职坐班专任教师病假参照行政管理人员执行。

5、严禁虚假病假。教职工有任何虚假病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生病请病假、非正当途径获得病假证明、在病假证明上虚开病假天数等),均视为严重违纪,学院将给予包括解聘在内的处理。学院有权要求教职工进一步提供详细医疗材料、到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向相关医疗机构查证等方式对教职工的疾病情况进行核验,教职工应当予以配合;教职工拒绝配合的,推定为教职工所提供的疾病信息不真实。

第十五条

连续事假或病假达6个月及以上的,请假期间不计院龄和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公出、公假

教职工因公外出办理相关业务或参加会议及其他活动等,经学院批准的,视为正常出勤。若经学院批准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生育假

1、请休产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人事处备案。

2、产假158天(顺产),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天数最多不超过180天。男职工在妻子生产期间可享受15天照顾假。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安排值夜班。

4、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8天。

5、产假、照顾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安排夜班,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多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7、女教职工产前检查或治疗时间计为出勤,但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产检时间以医嘱为准)。

8、产假期间女教职工可按相关规定向生育保险部门领取生育津贴,超出生育保险部门所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的工资由学院按天支付,其中地区补贴、专项津贴按照请假的计薪天数减发;同时专任教师产假期间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育儿假

1、教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按规定享受育儿假。

2、育儿假是以自然年为周期,3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从出生之日起每年累计可以享受10天育儿假,多子女数量不叠加享受假期。

3、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当在当年休完,不能结转至下一年。

4、新入职人员按照入职日至12月31日的剩余天数对应比例来计算假期天数,子女当年满3周岁的按满3周岁当日计算,遇当年离职的,按离职日计算当年可休假天数,多休时按事假进行处理。

5、育儿假期间工资不变,出勤奖照发。

第十九条 婚丧假、父母陪护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休完,逾期不再享受婚假待遇。新入职人员,结婚证登记时间需在入校后,方可申请婚假。

2、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不含往返路程)。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参照直系亲属去世处理。

3、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连续请假含周末及节假日)。

4、婚丧假、父母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出勤奖照发。

第二十条 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的考勤规定

1、教职工必须参加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确需请假的应先提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向人事处报备。

2、教职工因事(不含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请假缺席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等)的,请假1次,减发30元(专项津贴);迟到、早退,每次减发5元(专项津贴);无故不参加的,每次减发50元(专项津贴),与已请的事、病假重叠的,以事、病假为准。

3、寒暑假期间,若因学院工作需要,教职工应按要求参加会议、研讨等工作。若未能参加,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

第二十一条 旷工及其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含擅离值班岗位)。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请假逾期未归的、未及时销假的。

(3)无故不参加学院或各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讲座、会议、教研活动、培训活动等)。

(4)病事假期间或上班期间从事院外兼职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工作的。

(6)坐班教职工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3次(每次不超过15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时间单次超过15分钟,按对应旷工时间处理。

2、旷工、旷课处理

(1)旷工半天(以此类推)减发半日全额工资(包括不限于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地补、院龄、专项津贴、学历补贴、话补等),并由所在部门提醒谈话。

(2)出现旷工行为(一学年3天以下)的,不得定为考核优秀等次;一学年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5天以上(含)的,视为严重违纪,学院有权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专任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的,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或监考缺席的,按《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勤奖、午餐补贴

坐班制教职工,当月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每次5分钟以内当月合计不超过2次的不计迟到、早退)、请假(事假、病假)、旷工的,给予出勤奖。  

教职工出勤(或公出),享受午餐补贴。寒暑假、节假日不计发午餐补贴。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批后方可执行,专任教师请假还应同时做好调、停课申请并经教务处审批。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完成月度考勤统计后作为附件送人事处备查(超过三天请假须事先报备人事处),一份留部门存档。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岗,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假流程(销假审批表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审核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中层干部的请假须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中正职干部须经院长审批),报备人事处。

第二十六条 请假3天以内(含)的销假,到所在部门销假;超过3天的,应同时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专任教师销假的需同步至教务处销假,请假期满,未及时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福建省、福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稿)》(榕英华人事 [2018]115 号)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2021年4月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未能及时考勤审核表

2.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5年1月3日


附件1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未能及时考勤审核表.docx

附件2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x

附件3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docx

 考勤机故障处置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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