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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入职教职工的试用期管理,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入职教职工系指学院新聘的在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新入职教职工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则上试用期为3个月(不含寒暑假),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四条 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岗位,不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试用期满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全面客观准确考核新入职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的专业素养、工作能力、学习能力和技术技能水平、改革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情况。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教职工试用期满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七条 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四)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能够廉洁从业。
第八条 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满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师德师风)方面表现较差的。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管理的。
(四)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较差,或者出现严重失误、失职,给学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聘用资格的。
(六)存在人事档案材料、信息造假的。
(七)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党纪政务处分的。
(九)入职培训不合格的。
(十)其他可以认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第九条 新入职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用期满考核的,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对象进行个人总结
专任教师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聘教职工转正考核表(专任教师)》(附件1)、《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转正谈话记录表》(附件3)、《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附件4)等考核申请材料。
行政教师(含辅导员)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聘教职工转正考核表(行政教师)》(附件2)、《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转正谈话记录表》(附件3)等考核申请材料。
(二)用工部门组织考核,主要负责人根据考核情况撰写评语,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三)人事处汇总审核,提交院务会研究审议。
(四)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试用期考核对象。
(五)根据考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交试用期考核申请材料,试用期满前完成考核。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进行试用期满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三条 新入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后考核。考核时,顺延期累计超过1个月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后考核。
(三)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寒暑假时间不计入试用期,试用期相应顺延。
(五)影响试用期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院务会审议后,正式聘用到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解除聘用关系。确需要延长试用期的,经用工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逐级面谈,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延长时间(合并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报院务会审议。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内出现第八条第(五)至(九)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试用期不合格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六条 学院与新入职教职工解除聘用关系的,停发工资,办理离校手续。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入职教职工对解除聘用关系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解除聘用关系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发现教职工在试用期内有履职不当或其他异常情况,需积极开展考察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内,教职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学院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条 试用期内,教职工可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经用工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后,按辞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经批准聘用的新入职教职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学院规定按时报到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聘教职工转正考核表(专任教师).docx
2.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新聘教职工转正考核表(行政教师).docx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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