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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25-12-11 08:49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心理问题学生的识别、支持、学业阶段适应性调整及返校衔接管理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校园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学院在心理健康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不实施医学诊断与治疗。涉及学生心理或精神健康状况的认定、康复评估等,均以学院指定权威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为核心依据,构建“预防为先、专业支撑、家校协同、全程关怀”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定医疗机构”,是指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或其他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确保诊断与评估的专业性、权威性。

第二章 心理问题的识别与在校支持

第四条 预警机制建设

建立并完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宿舍长-一对一观察员(针对重点关注学生)”构成的五级预警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及时发现和报告学生的心理异常情况:

宿舍长:每天关注室友情绪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向心理委员或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

班级心理委员:每周向辅导员提交班级心理健康状况简要报告,协助组织心理健康主题活动;

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每月与重点关注学生开展至少1次谈心谈话,辅导员不少于3次,每学期完成全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摸排和遍谈,发现风险立即启动初步干预并报心理中心;

心理中心:统筹制定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调查登记表(附件1)纳入学生录取通知书,作为新生报到必需材料之一;每学期初开展全校学生特异体质征询与心理健康筛查,对预警信息进行专业研判,必要时介入心理辅导或危机干预。

第五条 在校支持措施

对经心理中心评估确存在心理困扰但未达到休学标准的学生,实行“一生一策”支持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1.学业支持:辅导员协调教务处、任课教师,提供弹性学习安排(如缓考、作业延期提交)或课业辅导;

2.生活关怀:辅导员、班主任定期进行谈心谈话,辅导员牵头组建3-5人朋辈帮扶小组(含室友、班级干部),提供生活协助与情感陪伴,每周反馈学生适应情况;

3.心理支持:学生自愿接受心理中心定期心理辅导(每周1次,每次50分钟,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12次,特殊情况经心理中心评估可适当延长);

4.动态监测:辅导员每周汇总学生学业、生活、心理状态,利用心理系统平台填写《学生心理健康动态记录表》报心理中心备案,若学生状况持续恶化,立即启动休学建议流程。

第三章 疑似心理异常学生的休学建议与协助

第六条 建议启动休学评估的情形

当学生出现以下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或无法坚持学业的心理或行为表现时,学院心理中心及相关教职工应启动关怀与评估程序,并根据专业判断,向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提出是否建议其就医及休学的初步意见。最终是否启动休学程序,需严格遵循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1.疑似重性抑郁症,出现严重运动性迟滞、自我伤害、自杀意念或行为。

2.疑似精神分裂症,出现幻觉、妄想、时空定向力缺失或显著的阴性症状。

3.疑似双相情感障碍,出现抑郁和躁狂的交替发作。

4.疑似进食障碍,BMI(体质指数)低于16或出现反复催吐等危险行为。

5.疑似应激障碍,出现严重的侵入性症状、惊恐或易激惹。

6.疑似人格障碍,出现骚扰、挑衅、跟踪、威胁、纵火或反复暴力攻击等行为。

7.其他不明原因的危害自身生命健康的行为,如尝试自杀、自残、滥用物质等。

8.其他不明原因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七条 心理评估、家校沟通与休学协助流程

(一)危机干预与初步支持

辅导员/班主任发现学生出现高风险情形时,立即启动安全预案:

1.第一时间陪伴学生至安全场所,避免单独相处;

2.立即报告系领导与心理中心,心理中心提供初步专业支持;

3.在家长抵达前,安排专人(如辅导员、班级干部)进行临时监护,确保学生安全。

(二)家校沟通与就医建议

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家长,基于心理中心的专业观察,向家长说明情况,并明确建议家长陪同学生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沟通情况应记录于《心理状况告知与就医建议书》(见附件2)。若家长无法及时到校,需通过书面(含电子签章)形式确认已知晓情况并同意就医安排。

(三)医疗诊断与意见反馈(核心环节)

由家长陪同学生前往指定医疗机构(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或其他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诊断,获取《医疗诊断证明》后(需明确诊断结果及治疗建议),该证明将作为学院研判学生是否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重要依据。

(四)休学协助与特殊情况处理

1.通常情况:若医疗机构诊断建议休学治疗,学生所在系及辅导员应协助学生及家长,依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如医院未确诊以上精神障碍,并明确出具“可以继续学业”的诊断证明,学生可继续学业,并纳入本办法第二章的支持体系。

3.意见不一致情况:如医院未明确诊断,亦未出具“可以继续学业”的证明,原则上建议休学观察。若学生与家长坚持在校学习,需由家长陪读,采取走读形式,家长承担全程监护责任,签订《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以及《学生安全协议书》(见附件4)。

4.家长不配合的紧急情况处理:若学生存在明确且紧急的安全风险(如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自我伤害、伤害他人等),且家长在被告知后拒绝配合就医或休学建议时,学院为履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法定职责,将启动紧急程序:

(1)证据收集与初步审议:学生所在系负责收集并固定学生风险行为证据(如谈话记录、监控录像、同学证言、心理评估报告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2)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告提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应组织心理中心、保卫部门及法务(或顾问)进行联合复核,确认风险的紧迫性与干预必要性。

(3)形成正式建议并上报:根据复核结果,学生工作部牵头起草《关于建议对某某同学启动紧急休学程序的报告》,详细列明风险事实、专业评估意见、已采取的措施及家长沟通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此报告正式提交学院教务部门及分管院领导。

(4)最终决定与执行:是否最终采取强制休学措施,由学院教务部门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并参考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关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形处理原则)作出正式决定并执行。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决定及依据书面送达家长(《关于启动紧急休学程序的告知与沟通函》附件6可用于此沟通环节)送达家长并留存回执,同时办理休学手续。

5.休学时限:心理相关问题导致的休学期限,遵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拟复学学生的心理评估与支持衔接

第八条 申请复学前的心理康复评估

学生因心理原因休学期满拟申请复学时,除满足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提供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复学评估记录》(附件5),该记录是学院评估其心理状态是否适应返校学习的重要参考。

1.休学期满(以休学审批表载明的期限为准,如需延长休学,需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交《学籍异动表》(见附件7)及医院证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休学过程中已完成规范治疗,症状明显缓解,能适应校园学习生活,提供由休学时的原诊断医院或同等级别的专科医院出具的《门诊复学评估记录》(附件5)。该记录必须包含“建议可以复学”或同等效力的明确结论。(需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九条 复学心理适应评估流程

(一)评估目的

在学生正式向教务部门提交复学申请前,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心理适应评估会议,旨在评估学生心理康复情况及其返校后的适应潜力,形成专业评估报告,供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时参考。

1.轻度风险(如轻度焦虑抑郁,无自伤/伤人史):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系主任和系学生支部书记)牵头,成员含辅导员、心理中心专职教师、班主任,共3人及以上;

2.中度及以上风险(如重度抑郁、精神分裂症等,或有自伤/伤人史):由学生工作部牵头,成员含系领导、辅导员、心理中心专职教师、校外精神科医师(或心理专家),共5人及以上。

(二)评估实施

1.评估应以面谈或视频会谈的方式进行,以不公开形式举行。流程包括:①学生陈述康复情况与复学规划(15-20分钟);②评估小组成员提问(重点关注学习适应、应急处理预案);③心理中心教师或校外专家进行简易心理健康测评(如焦虑抑郁量表);④学生离场后,评估小组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合议,形成“同意复学”“暂缓复学”或“附加条件复学”(如家长阶段性陪读)的结论,记录于《复学心理适应评估记录表》(见附件8)并签字存档。

2.学生本人应在评估会前一周,向所在系提交以下材料:①《学籍异动表》;②休学期间的《医疗康复证明》;③休学期间治疗材料(如复诊记录、服药清单、医嘱等);④《门诊复学评估记录》;⑤学生本人撰写的《复学申请书》(说明康复情况、复学后的学习计划及心理调适方案)。

(三)复议程序

学生如对评估过程有异议,可在收到结果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复议。复议主要复核评估过程的合规性,说明异议理由并附补充材料(如最新医院证明)。学生工作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估小组(或根据实际情况新增1名校外专家)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条 评估后衔接与支持

(一)材料转介

心理适应评估完成后,辅导员协助学生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将《复学心理适应评估记录表》及相关材料转交教务部门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二)复学前沟通

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复学”的学生,辅导员应组织学生及家长进行复学前谈话,告知后续支持资源与注意事项。

(三)特殊情况下的评估建议

1.评估结论模糊或分歧情况:若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不明确,或评估小组内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评估小组意见进行最终审议,重点评估学生复学后的支持方案与风险预案。

2.因心理问题请假后申请返校的情况:学生因心理或精神健康问题请假离校后申请返校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交指定医疗机构的康复评估证明,并建议其自愿参加心理中心的复学适应性评估。心理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可作为其返校学习适应性的参考,最终由教务部门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审核其返校申请。

(四)支持体系衔接

学生获教务部门批准复学后,心理中心及其所在系应主动将其纳入重点关注与支持体系。

第五章 复学后的支持与追踪

第十一条 帮扶机制建立

所有复学学生均自动纳入学院重点关注关怀机制,建立以辅导员为主要负责人,由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室友等共同参与的帮扶小组,定期沟通,动态关注其学业与生活适应情况。

第十二条 心理支持与监测

心理中心为复学学生提供自愿的、定期的心理支持访谈,重点进行状态监测与危机识别,并与帮扶小组保持信息沟通,共同确保支持方案有效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全体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旨在为学院学籍管理中涉及学生心理健康情形的相关工作提供识别、支持、评估建议等专业流程指引,具体学籍异动事宜须严格遵循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专门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 致特异体质学生家长的一封信.docx

附件2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与就医建议书.docx

附件3 安全责任承诺书.docx

附件4 学生安全协议.docx

附件5 门诊复学评估记录.docx

附件6 关于启动紧急休学程序的告知与沟通函.docx

附件7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docx

附件8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复学评估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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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5-12-11 08: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心理问题学生的识别、支持、学业阶段适应性调整及返校衔接管理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校园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学院在心理健康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不实施医学诊断与治疗。涉及学生心理或精神健康状况的认定、康复评估等,均以学院指定权威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为核心依据,构建“预防为先、专业支撑、家校协同、全程关怀”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定医疗机构”,是指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或其他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确保诊断与评估的专业性、权威性。

第二章 心理问题的识别与在校支持

第四条 预警机制建设

建立并完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宿舍长-一对一观察员(针对重点关注学生)”构成的五级预警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及时发现和报告学生的心理异常情况:

宿舍长:每天关注室友情绪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向心理委员或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

班级心理委员:每周向辅导员提交班级心理健康状况简要报告,协助组织心理健康主题活动;

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每月与重点关注学生开展至少1次谈心谈话,辅导员不少于3次,每学期完成全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摸排和遍谈,发现风险立即启动初步干预并报心理中心;

心理中心:统筹制定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调查登记表(附件1)纳入学生录取通知书,作为新生报到必需材料之一;每学期初开展全校学生特异体质征询与心理健康筛查,对预警信息进行专业研判,必要时介入心理辅导或危机干预。

第五条 在校支持措施

对经心理中心评估确存在心理困扰但未达到休学标准的学生,实行“一生一策”支持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1.学业支持:辅导员协调教务处、任课教师,提供弹性学习安排(如缓考、作业延期提交)或课业辅导;

2.生活关怀:辅导员、班主任定期进行谈心谈话,辅导员牵头组建3-5人朋辈帮扶小组(含室友、班级干部),提供生活协助与情感陪伴,每周反馈学生适应情况;

3.心理支持:学生自愿接受心理中心定期心理辅导(每周1次,每次50分钟,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12次,特殊情况经心理中心评估可适当延长);

4.动态监测:辅导员每周汇总学生学业、生活、心理状态,利用心理系统平台填写《学生心理健康动态记录表》报心理中心备案,若学生状况持续恶化,立即启动休学建议流程。

第三章 疑似心理异常学生的休学建议与协助

第六条 建议启动休学评估的情形

当学生出现以下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或无法坚持学业的心理或行为表现时,学院心理中心及相关教职工应启动关怀与评估程序,并根据专业判断,向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提出是否建议其就医及休学的初步意见。最终是否启动休学程序,需严格遵循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1.疑似重性抑郁症,出现严重运动性迟滞、自我伤害、自杀意念或行为。

2.疑似精神分裂症,出现幻觉、妄想、时空定向力缺失或显著的阴性症状。

3.疑似双相情感障碍,出现抑郁和躁狂的交替发作。

4.疑似进食障碍,BMI(体质指数)低于16或出现反复催吐等危险行为。

5.疑似应激障碍,出现严重的侵入性症状、惊恐或易激惹。

6.疑似人格障碍,出现骚扰、挑衅、跟踪、威胁、纵火或反复暴力攻击等行为。

7.其他不明原因的危害自身生命健康的行为,如尝试自杀、自残、滥用物质等。

8.其他不明原因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七条 心理评估、家校沟通与休学协助流程

(一)危机干预与初步支持

辅导员/班主任发现学生出现高风险情形时,立即启动安全预案:

1.第一时间陪伴学生至安全场所,避免单独相处;

2.立即报告系领导与心理中心,心理中心提供初步专业支持;

3.在家长抵达前,安排专人(如辅导员、班级干部)进行临时监护,确保学生安全。

(二)家校沟通与就医建议

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家长,基于心理中心的专业观察,向家长说明情况,并明确建议家长陪同学生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沟通情况应记录于《心理状况告知与就医建议书》(见附件2)。若家长无法及时到校,需通过书面(含电子签章)形式确认已知晓情况并同意就医安排。

(三)医疗诊断与意见反馈(核心环节)

由家长陪同学生前往指定医疗机构(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或其他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诊断,获取《医疗诊断证明》后(需明确诊断结果及治疗建议),该证明将作为学院研判学生是否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重要依据。

(四)休学协助与特殊情况处理

1.通常情况:若医疗机构诊断建议休学治疗,学生所在系及辅导员应协助学生及家长,依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如医院未确诊以上精神障碍,并明确出具“可以继续学业”的诊断证明,学生可继续学业,并纳入本办法第二章的支持体系。

3.意见不一致情况:如医院未明确诊断,亦未出具“可以继续学业”的证明,原则上建议休学观察。若学生与家长坚持在校学习,需由家长陪读,采取走读形式,家长承担全程监护责任,签订《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以及《学生安全协议书》(见附件4)。

4.家长不配合的紧急情况处理:若学生存在明确且紧急的安全风险(如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自我伤害、伤害他人等),且家长在被告知后拒绝配合就医或休学建议时,学院为履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法定职责,将启动紧急程序:

(1)证据收集与初步审议:学生所在系负责收集并固定学生风险行为证据(如谈话记录、监控录像、同学证言、心理评估报告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2)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告提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应组织心理中心、保卫部门及法务(或顾问)进行联合复核,确认风险的紧迫性与干预必要性。

(3)形成正式建议并上报:根据复核结果,学生工作部牵头起草《关于建议对某某同学启动紧急休学程序的报告》,详细列明风险事实、专业评估意见、已采取的措施及家长沟通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此报告正式提交学院教务部门及分管院领导。

(4)最终决定与执行:是否最终采取强制休学措施,由学院教务部门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并参考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关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形处理原则)作出正式决定并执行。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决定及依据书面送达家长(《关于启动紧急休学程序的告知与沟通函》附件6可用于此沟通环节)送达家长并留存回执,同时办理休学手续。

5.休学时限:心理相关问题导致的休学期限,遵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拟复学学生的心理评估与支持衔接

第八条 申请复学前的心理康复评估

学生因心理原因休学期满拟申请复学时,除满足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提供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复学评估记录》(附件5),该记录是学院评估其心理状态是否适应返校学习的重要参考。

1.休学期满(以休学审批表载明的期限为准,如需延长休学,需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交《学籍异动表》(见附件7)及医院证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休学过程中已完成规范治疗,症状明显缓解,能适应校园学习生活,提供由休学时的原诊断医院或同等级别的专科医院出具的《门诊复学评估记录》(附件5)。该记录必须包含“建议可以复学”或同等效力的明确结论。(需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九条 复学心理适应评估流程

(一)评估目的

在学生正式向教务部门提交复学申请前,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心理适应评估会议,旨在评估学生心理康复情况及其返校后的适应潜力,形成专业评估报告,供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时参考。

1.轻度风险(如轻度焦虑抑郁,无自伤/伤人史):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系主任和系学生支部书记)牵头,成员含辅导员、心理中心专职教师、班主任,共3人及以上;

2.中度及以上风险(如重度抑郁、精神分裂症等,或有自伤/伤人史):由学生工作部牵头,成员含系领导、辅导员、心理中心专职教师、校外精神科医师(或心理专家),共5人及以上。

(二)评估实施

1.评估应以面谈或视频会谈的方式进行,以不公开形式举行。流程包括:①学生陈述康复情况与复学规划(15-20分钟);②评估小组成员提问(重点关注学习适应、应急处理预案);③心理中心教师或校外专家进行简易心理健康测评(如焦虑抑郁量表);④学生离场后,评估小组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合议,形成“同意复学”“暂缓复学”或“附加条件复学”(如家长阶段性陪读)的结论,记录于《复学心理适应评估记录表》(见附件8)并签字存档。

2.学生本人应在评估会前一周,向所在系提交以下材料:①《学籍异动表》;②休学期间的《医疗康复证明》;③休学期间治疗材料(如复诊记录、服药清单、医嘱等);④《门诊复学评估记录》;⑤学生本人撰写的《复学申请书》(说明康复情况、复学后的学习计划及心理调适方案)。

(三)复议程序

学生如对评估过程有异议,可在收到结果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复议。复议主要复核评估过程的合规性,说明异议理由并附补充材料(如最新医院证明)。学生工作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估小组(或根据实际情况新增1名校外专家)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条 评估后衔接与支持

(一)材料转介

心理适应评估完成后,辅导员协助学生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将《复学心理适应评估记录表》及相关材料转交教务部门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二)复学前沟通

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复学”的学生,辅导员应组织学生及家长进行复学前谈话,告知后续支持资源与注意事项。

(三)特殊情况下的评估建议

1.评估结论模糊或分歧情况:若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不明确,或评估小组内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评估小组意见进行最终审议,重点评估学生复学后的支持方案与风险预案。

2.因心理问题请假后申请返校的情况:学生因心理或精神健康问题请假离校后申请返校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交指定医疗机构的康复评估证明,并建议其自愿参加心理中心的复学适应性评估。心理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可作为其返校学习适应性的参考,最终由教务部门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审核其返校申请。

(四)支持体系衔接

学生获教务部门批准复学后,心理中心及其所在系应主动将其纳入重点关注与支持体系。

第五章 复学后的支持与追踪

第十一条 帮扶机制建立

所有复学学生均自动纳入学院重点关注关怀机制,建立以辅导员为主要负责人,由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室友等共同参与的帮扶小组,定期沟通,动态关注其学业与生活适应情况。

第十二条 心理支持与监测

心理中心为复学学生提供自愿的、定期的心理支持访谈,重点进行状态监测与危机识别,并与帮扶小组保持信息沟通,共同确保支持方案有效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全体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旨在为学院学籍管理中涉及学生心理健康情形的相关工作提供识别、支持、评估建议等专业流程指引,具体学籍异动事宜须严格遵循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专门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 致特异体质学生家长的一封信.docx

附件2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与就医建议书.docx

附件3 安全责任承诺书.docx

附件4 学生安全协议.docx

附件5 门诊复学评估记录.docx

附件6 关于启动紧急休学程序的告知与沟通函.docx

附件7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docx

附件8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复学评估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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