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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5-12-25 09:30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畅通学生申诉渠道,保障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如实提供申诉事实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学院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程序正当、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生申诉的专门处理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团委、各系(院)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1/3的学生代表;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管理等领域专家(需通过学院合规聘任流程)参与申诉复查,提升复查专业性。

2.办事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申诉材料的接收、登记、转递,以及复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文书制作与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不再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学生可委托1名代理人代为申诉,委托代理的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全权代理/部分代理)。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基本信息:姓名、系、班级、学号、有效联系方式;委托代理的需补充代理人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明确要求撤销、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或对原决定进行复查的具体诉求;

3.申诉事实与理由:详细说明原处理/处分决定存在的异议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申诉人签名(委托代理的需代理人一并签名)及提交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同时向申诉人出具书面《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说明具体理由:

1.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复查起止时限;

2.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材料清单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期限;

3.申诉主体不符、超出申诉期限、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涉及事实认定难度较大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延期理由。

复查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院暂缓执行原处理/处分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及条件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的复杂程度,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复查的方式开展工作:

1.书面审查:委员会调取原处理/处分的案卷材料,核实申诉事实与证据,征求原处理部门意见后形成复查意见;

2.听证复查:对于申诉事项涉及重大权益、事实争议较大的,委员会可组织听证,通知申诉人、原处理部门代表到场陈述申辩、质证,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以下复查结论并出具《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告知书》:

1.原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错误、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处分不适当或出现错误,向原处分决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但必要时可建议暂缓执行,经申诉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且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学院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可直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过程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需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申诉内容及复查过程予以保密,严禁泄露申诉相关信息;申诉人应如实申诉,如存在虚假申诉,学院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期间计算、文书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docx

2.学生申诉书.docx

3.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告知书.docx

4.学生申诉[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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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12-25 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畅通学生申诉渠道,保障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如实提供申诉事实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学院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程序正当、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生申诉的专门处理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团委、各系(院)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1/3的学生代表;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管理等领域专家(需通过学院合规聘任流程)参与申诉复查,提升复查专业性。

2.办事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申诉材料的接收、登记、转递,以及复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文书制作与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不再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学生可委托1名代理人代为申诉,委托代理的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全权代理/部分代理)。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基本信息:姓名、系、班级、学号、有效联系方式;委托代理的需补充代理人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明确要求撤销、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或对原决定进行复查的具体诉求;

3.申诉事实与理由:详细说明原处理/处分决定存在的异议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申诉人签名(委托代理的需代理人一并签名)及提交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同时向申诉人出具书面《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说明具体理由:

1.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复查起止时限;

2.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材料清单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期限;

3.申诉主体不符、超出申诉期限、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涉及事实认定难度较大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延期理由。

复查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院暂缓执行原处理/处分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及条件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的复杂程度,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复查的方式开展工作:

1.书面审查:委员会调取原处理/处分的案卷材料,核实申诉事实与证据,征求原处理部门意见后形成复查意见;

2.听证复查:对于申诉事项涉及重大权益、事实争议较大的,委员会可组织听证,通知申诉人、原处理部门代表到场陈述申辩、质证,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以下复查结论并出具《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告知书》:

1.原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错误、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处分不适当或出现错误,向原处分决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但必要时可建议暂缓执行,经申诉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且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学院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可直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过程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需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申诉内容及复查过程予以保密,严禁泄露申诉相关信息;申诉人应如实申诉,如存在虚假申诉,学院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期间计算、文书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docx

2.学生申诉书.docx

3.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告知书.docx

4.学生申诉[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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